第一,關于重組的目的問題。企業資產重組不是為重組而重組,也不應當是為了某項優惠政策而重組,更不是為逃避債務而重組,而是一種經濟行為,目的是為最大限度地利用資產價值,不管是存量資產還是增量資產,以實現最佳經濟效益。
第二,關于重組對象選擇的問題。我認為企業資產重組并非是簡單地將某幾個企業拼湊在一起,而是要認真考慮對方企業在資源、市場等方面與本企業有較強的關聯性或互補性,或者是在進入某一極富吸引力的新市場時,對方企業的重組能給本企業進入這一新市場提供一條捷徑。同時,選擇重組對象企業時,還必須對其歷史和現狀以及資產狀況、財務狀況、市場狀況等方面的情況進行詳細的調查和研究,做到“知彼知己,百戰不殆”,以避免或減少因盲目重組而帶來的風險和損失。
第三,把資產重組與企業改制、技術創新和改善管理結合起來。上面說過,企業資產重組不是為重組而重組,而是為提高經濟效益。我們知道,造成我國國有企業經濟效益不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的是:①企業制度和經濟機制方面存在嚴重缺陷;②企業的技術創新動力不足,壓力不大,能力較弱,速度緩慢;③企業的經濟管理手段和方法落后,水平很低。如果上述這幾個方面沒有大的改善,單純性的企業資產重組不可能帶來經濟效益的根本改善。因此,必須把企業資產重組與企業制度創新,企業經營機制的改變,企業技術創新,企業管理水平的提高結合起來才行。
第四,關于非經營性資產的處置或剝離問題。這是至關重要的一個問題。有些人認為,將企業非經營性資產剝離出來,交給國家。因為國有企業中大量的非經營性資產是過去那種“政企不分”、“企業辦社會”的體制下形成的;現在既然要將企業推向市場,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就必須將它從企業中剝離出來,交給國家。然而,問題不是那么容易。如果眾多的企業在資產重組時都是這樣將“矛盾”上交,那么企業中剝離出來的非經營性資產將是十分龐大的,目前政府既無財力也無人力管理這部分資產,這樣做勢必會大大增加資產重組成本。怎么辦?有一種觀點認為并非如此。他們認為,對于一個特定的企業來說,企業興建的這些非經營性資產,如學校、幼兒園、醫院、俱樂部、食堂、招待所、職工宿舍等,都有其特定的作用,企業需要它們的服務。如果企業把它們剝離出去后,再在需要的時候通過購買社會服務所花費的成本要比自己興辦花費的成本還高,這樣就沒有必要把它們剝離出去。以職工單身宿舍為例,如果企業住單身宿舍的職工相當多,那么興建一幢單身宿舍樓一般要比企業給單身職工租房子合算,這時就沒有必要把單身宿舍也給剝離出去;而企業只有極少數職工住單身宿舍,那么再搞專門的單身宿舍樓顯然就沒有必要了。幼兒園、食堂等所謂的非經營性資產也都有類似的情況。因此,在剝離非經營性資產前,企業應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具體界定到底哪些是非經營性資產,然后再根據具體情況而剝離非經營性資產。他們認為對于確實需要剝離的非經營性資產,要針對不同的資產情況,采取不同的處置辦法。
對于上述觀點,先不要說妥當與否,就其中所陳述的問題的復雜性和艱巨性也就可想而知了。因為企業非經營性資產是長期以來形成的包袱,一直困擾著和嚴重困擾著企業的發展。繼續保留包袱,顯然不行;要想一下子甩掉,談何容易。怎么辦?恐怕這是很難解決的問題,弄不好不僅經濟上出問題,而且還會引發出政治問題,影響安定團結。因此,關于這個問題我不想作過多的爭論和探討,只是在此羅列出來,供社會各界去冷靜地思考。
第五,防止資產重組中的跑、冒、滴、漏和貪污侵蝕國有資產,保證國有資產不流失。在企業資產重組中,要防止一些企業領導人借重組之機侵吞國有資產。這就要求我們重組的幾方互相制約,互相監督;審計、監察機關進行監視;主管部門進行監管�?傊�,社會各方相互配合,共同完成重組的過程及結果。
(文章摘自2015年11月10日《正保法律教育網》)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國企資產重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