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股權轉讓:政策利好暖人心
國務院國資委、中國證監會日前公布了《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簡稱《轉讓辦法》)、《國有單位受讓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規定》(簡稱《受讓辦法》),以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東標識管理暫行辦法》(簡稱《標識管理辦法》)三個政策性文件,對國有單位轉讓和受讓上市公司的方式、定價原則、審核程序、轉讓或受讓方資格、協議簽訂、價款支付等方面作了規范性要求,并明確了相關各方的責任。
一、增強企業自主權的同時,強化國家對國有企業的控制權
文件對國有股份通過證券交易系統的轉讓作出規定,小公司連續三年轉讓比例超過5%,大公司轉讓數量超過5000萬股或達到總股本3%,和涉及控制權時,需由國有資產監管部門批準,否則只需備案處理。該規定體現了監管機構對國有企業“抓大放小”的原則,在適合的范圍內,企業可以自行選擇是否減持股份,增強了企業管理者的自主權和靈活性。規定對可能引起上市公司控制權變化的轉讓行為進行嚴格控制,這與我國向來堅持的保持公有制主體地位的目標一致,也是我國經濟強勁增長的重要保證。
二、消除了市場對“大非解禁”的擔憂,緩解了投資者的利空政策陰影
目前,我國證券市場上絕大多數公司仍為國有控股,如果這部分股票拋向二級市場,將對市場資金面造成巨大壓力。加之國有資產“有進有退”的原則和央企大重組的背景,又給“大非解禁”帶來了不確定性。本次的規定表明,雖然國有股份已處于可流通狀態,但監管層仍會嚴格控制轉讓規模,緩解了市場對“大非解禁”帶來的市場資金面壓力的擔憂。
三、改變了國有資產轉讓的定價機制,有利于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和國有企業產權交易
國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轉讓歷來只有“協議轉讓”和“無償劃撥”兩種形式,而且協議轉讓的價格歷來都是以公司凈資產為基礎。本次規定開創了國企股份通過交易所轉讓的先河,且轉讓價格“不得低于該上市公司股票當天交易的加權平均價格”;而協議轉讓價格則“應當以上市公司股份轉讓信息公告日前30個交易日的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算術平均值為基礎確定,確需折價的,其最低價格不得低于該算術平均值的90%”。規定賦予了國有資產轉讓的市場化定價機制,消除了國有資產流失的隱患,有利于其保值增值。另外,該規定促進了國有企業產權交易的發展。
四、形成對國有企業股權的動態監管
《轉讓辦法》防止了國有資產流失,《受讓辦法》則對國有資產的投資行為予以規范,滿足了國有經濟布局戰略性結構調整的需要,而《標識管理辦法》則為動態監管提供了技術保證。
五、正確理解監管層政策,堅持價值投資
經過前期市場的調整,投資者日趨成熟,價值投資被進一步接受。雖然藍籌股也下調了一定空間,但其下跌幅度相比低價垃圾股而言小得多。況且本輪調整使不少績優股價格跌破其內在價值,在未來應有良好表現,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股市向上的動力。雖然目前股指受挫,但只要耐心持有績效、成長性較好的股票,仍將戰勝大盤,帶來豐厚回報。
作者:汪輝
來源:國際金融報
本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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