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產權交易市場待解的問題主要有兩個,首先是產權交易市場未來發展定位問題,其次是產權交易及市場法制建設問題。
從各地產權交易市場建立以來,國有資產轉讓一直是產權交易市場最為重要的職能和業務。但隨著“后國資時代”的到來,產權交易市場面臨著業務職能轉型的問題。一些地方已經進行了成功的探索,如上海、深圳、河南、青島、武漢等,逐步引入的新業務已經占到其業務總量的較大比例,有些市場已經占到絕對優勢比例。
但由于各地做法不盡統一,業務內容也差別較大,使得新業務納入后的產權市場出現定位和職能上的較大差別。產權市場未來發展定位究竟是什么?是可以得出相對統一的答案,還是結合各地實際的一種個性發展方向?這是產權市場未來發展的重要問題。
理論對于實踐具有指導作用。我們應當從理論的高度去探索未來的發展方向。未來穩定統一的發展方向是重要的,產權交易市場缺少規則和固定方向的發展只會走入上世紀后10年由于無序發展導致低潮的歧途。
產權交易市場經過多年發展,已經形成了穩定的規模和體系,對各地國有資產監管和地方經濟發展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與快速發展的市場相比,相應的法制建設未能實現同步,使得產權交易中眾多新業務、新領域的服務沒有充足的法律法規作為依據,部分地限制和影響了產權交易市場的發展壯大。
法制建設滯后的原因有多種:一是我國現有法律法規體系尚待健全,現有的法律尚未能夠覆蓋所有的新型市場和交易行為;二是由于產權交易市場歸屬相對復雜,政府監管部門包括國資、科技、財政、工商等多個部門,增大了制定和出臺統一的成體系法規的難度;三是產權交易市場作為新型市場,其發展方向和模式都尚在摸索中,針對其新業務、新發展的法律研究也正在積極進行中,因此未能形成統一的管理規則和意見,這也限制了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四是政府特別是一些管理部門對產權交易法律法規建設的重要性認識尚有不足,沒有上升到“依法交易、依法管理”的高度。
為此我們建議:希望政府盡快推出《產權交易法》等相關法律,作為指導和監管產權交易行為的重要依據;各地政府設立統一的產權交易政府機構,有利于相關部門領導協同完成地方法律法規的制定和推進;加大產權交易理論和創新研究力度,為政府制定適應產權市場新發展、新業務領域的法律法規提供依據。
企業國有資產進入產權市場交易,程序并不復雜,但做得圓滿其實不容易。產權交易工作者,特別是產權交易機構的領導者須以憂懼之心從事這項事業,才能取得成功。
國有老企業舉步維艱,通過產權轉讓施行自我救贖幾成唯一出路。面對期望浴火重生的國有企業,急需盤活的存量資產和渴盼妥善安置的廣大職工,絞盡腦汁,精心策劃,猶患百密一疏,不能圓滿;一旦交易程序完成,則患企業二次發展不順,有違進場轉讓之初衷,這是產權交易工作者應當憂慮的。此憂當效宋朝范仲淹之憂國憂民。
主持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身處利益交換旋渦之中,時刻面臨利益誘惑,既要嚴以律己,約束隊伍,又要處理好各種利益攸關方關系,誠恐一著不慎,致有長堤蟻穴之失,給黨的改革開放事業、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和社會安定和諧大局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這是產權交易工作者應當懼怕的。此懼猶似漢朝楊震以“四知”卻金。
從事產權交易事業已十有余年,夙興夜寐,不敢倦怠須臾,或問我:“依你所言,時與憂懼相伴,則產權交易樂趣何在呢?”我的回答是:“憂得其所,懼得其所,樂自然就在其中了”。
來源:《上海國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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