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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7
全國人大及政協回復匯總
證監會關于政協十二屆全國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提案回復匯總:
關于政協十二屆全國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第0501號
(科學技術類014號)提案的答復(摘要)
《關于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健康發展的提案》收悉。經認真研究,現就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一、關于支持VC、PE等股權投資發展
近年來,我會積極支持私募基金規范發展,在構建行業監管體系、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嚴格查處違法行為的同時,還著力推動解決一些影響私募行業發展的現實問題。例如,協調解決私募基金管理人開立證券賬戶和期貨賬戶問題;推動財政部允許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國有創業投資基金享受豁免國有股轉持政策。下一步,我會將多措并舉支持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發展。
二、關于鼓勵面向創業項目的并購重組
并購重組是推動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的重要手段。近年來,我會堅持市場化導向,落實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監管和審核理念,大力推行并購重組陽光化審核,大幅取消和簡化行政許可,切實提高并購重組審核的效率和透明度,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創業項目通過并購重組做大做強。
三、關于充分發揮新三板作用
新三板設立之初即定位于服務創新型、創業型、成長型中小企業,在準入上不設財務門檻,只要是業務明確、產權清晰、依法規范經營、公司治理健全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股份公司均可通過主辦券商申請在新三板掛牌,掛牌公司可以通過發行普通股、優先股、債券等實現直接融資,也可以開展并購重組等業務。幾年來,新三板在促進投融資對接、服務創業創新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關于政協十二屆全國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第1494號
(財稅金融類163號)提案的答復(摘要)
《關于修改創投基金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要求的提案》收悉,經認真研究,現將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為深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簡政放權、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激發民間投資活力,促進私募基金規范有序發展,在我會指導下,2014年2月,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依法開展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工作。基金業協會開展備案工作以來,私募基金行業快速發展。為防范市場風險,促進私募基金行業的健康發展,2016年2月,基金業協會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從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證明、加強信息報送、提交法律意見書、強化高管人員資質等4個方面提出了要求。
《公告》發布初期,新增私募機構登記申請、已登記私募機構補提登記法律意見書申請通過數量較少,主要原因:一是相關機構未遵循《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專業化管理和防范利益沖突原則,兼營與私募基金不相關的業務。二是相關機構提供的法律意見書未能認真核實申請機構從業人員、資本金、住所、設施等情況,未能有效確認機構實繳資金信息,不能說明是否有足夠資本金保證機構有效運轉。三是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與申請機構真實業務不符,甚至簡單抄襲模板,相關制度不具備有效執行的現實基礎和條件。
鑒于上述情況,為引導行業正確理解《公告》內涵,基金業協會加強宣傳力度。自2016年3月份起,在北京、上海、深圳、蘇州、杭州等私募基金管理人聚集度較高的地區開展了13場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培訓會。同時,基金業協會對內加強管理,不斷優化登記備案流程,改進登記備案工作方式方法,切實提升登記備案工作效率。
關于政協十二屆全國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第1730號
(財稅金融類178號)提案的答復 (摘要)
《關于進一步完善重組管理辦法,促進上市公司長遠健康發展的提案》收悉。經認真研究,現就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并購重組是資本市場配置資源的重要手段,是提升企業競爭力、促進行業整合和產業升級的有效方式,是國民經濟“轉方式、調結構”的重要途徑。從近年實踐看,一方面,重組上市為新興行業取代夕陽產業提供了途徑;另一方面,處于傳統產業下行周期的上市公司通過出讓殼資源獲取的收益,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化解企業自身債務風險以及妥善安置職工,整體上有利于社會穩定,支持國家去產能政策的實施。
為進一步規范重組上市,我會于2011年發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對重組上市行為首次作了界定,此后又對有關規定進行了修改。目前,判斷構成重組上市需同時滿足兩個要件:一是上市公司發生“控制權變更”;二是上市公司“自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資產總額占比超過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的前一個會計年度資產總額的100%”。實踐中,上市公司“控制權變更”以后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資產的行為必須無限期累計(累計首次原則),標準較為嚴格,由此限制了部分上市公司的資產重組。經過慎重研究,我會在2016年9月發布了《關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決定》,其中對重組上市中的“累計首次原則”作了修改。本次修改充分考慮了香港等成熟市場的制度經驗和我國的現實國情,將“累計首次原則”的期限明確為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60個月內。
關于政協十二屆全國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第2701號
(財稅金融類263號)提案的答復(摘要)
《關于對公眾開展投資者教育的提案》收悉。經認真研究,現就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一、關于推動各地金融投資者教育工作問題
近年來,我會在推動投資者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過程中,積極與地方相關單位合作,協調上海、青島、湖南、四川、廣東、深圳等地區進行試點,以多種形式將投資者教育引入大、中、小學等教育課程。廣東證監局積極爭取地方政府支持,取得專項工作經費,組織制定課程方案、編寫教材;河南證監局與河南省教育廳聯合發布《關于合作推進河南省投資者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的意見》;四川證監局與西南財經大學合作,將證券期貨知識納入研究生必修課程中。
二、關于投資者教育基地建設問題
2015年,我會發布《關于加強證券期貨投資者教育基地建設的指導意見》及配套工作指引,啟動首批投資者教育基地申報,目前已完成首批13家國家級投資者教育基地授牌工作。針對市場發展與投資者變化情況,我會注重發揮典型案例示范作用,2015年編寫投資者保護典型案例80余個,通過全國60余家媒體向社會發布;編印發放《“公平在身邊”投資者保護系列叢書:典型案例集》《“公平在身邊”投資者保護系列叢書:打非清整問答》。下一步,我會將結合首批投資者教育基地運行情況,及時總結經驗,適時開展第二批國家級和首批省級投資者教育基地申報命名工作,提高投資者教育基地的覆蓋面和影響力。
三、動員各方力量廣泛開展投資者教育
我會注重動員各方力量,組織系統單位和行業機構從不同角度開展宣傳教育與風險提示工作,2015年我會系統各單位共編制投資者教育產品近千種,發布投資者教育相關宣傳稿件500余篇,組織市場機構開展現場宣傳活動3萬余次。積極與各類媒體合作,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雜志、微信微博等渠道,廣泛普及金融知識,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關于政協十二屆全國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第3021號
(財稅金融類281號)提案的答復(摘要)
《關于建立投資者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護的股票市場的提案》收悉。經認真研究,現就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一、關于新股發行制度方面的問題
在加強新股發行的信息披露方面。我會依據《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強化新股發行中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為取向,不斷夯實證券監管法律基礎,突出發行審核重點。同時,通過發布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股票發行審核標準備忘錄等規范性文件,及時向市場傳遞新的審核理念和監管政策,限制發行審核自由裁量權,力求把人為因素減到最低。
在規范新股發行的中介機構責任方面,將監管重心從事前管制向事中事后監管轉變,不斷強化和落實中介機構把關責任。目前,在新股發行環節,我會已經建立保薦機構自行先行賠付制度和攤薄即期回報補償機制,切實保護廣大投資者合法利益。
二、關于企業資產流失方面的問題
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對增強資本市場的吸引力和活力,充分發揮資本市場優化資源配置功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的重大資產流失主要涉及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通過關聯交易等手段掏空上市公司資產、侵占小股東利益方面。《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
三、關于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方面的問題
近年來,我會在信息披露方面切實加強對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中介機構的法律責任,進一步明確了信息披露的監管要求,包括定期的信息披露報告由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中介機構簽字負責等。同時,結合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我會建立了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制度。
市場操縱歷來是我會重點打擊的嚴重違法行為。目前我會主要依據《證券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綜合考慮相關證券交易價格等因素,對是否構成市場操縱行為進行審慎判斷,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
四、關于企業管治方面的問題
我會于2016年7月發布實施《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放松管制、加強監管,逐步形成公司自主決定、市場約束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制度,以提高管理層的積極性,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優化投資者回報能力。此外,我會已在2016年2月批準由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實施主體開展持股行權試點工作。持股行權作為一種法治化、市場化的投保工作新方式,有利于站在投資者的立場發聲,更好地推動上市公司的規范運作,營造良好的投資氛圍。
關于政協十二屆全國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第3030號
(財稅金融類282號)提案的答復(摘要)
《關于深化兩地證券合作 協助中小券商北上提供服務的提案》收悉。經認真研究,現就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一、關于容許香港中小型證券商在內地經營港股通業務方面
為落實《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十對港澳地區擴大開放的相關政策,我會于2015年8月發布“落實CEPA補充協議十有關政策,進一步擴大證券機構對外開放”的相關細則,包括允許符合設立外資參股證券公司條件的港資、澳資金融機構分別按照內地有關規定在上海市、廣東省、深圳市各設立1家兩地合資的全牌照證券公司等。同時,允許香港金融機構可以按照內地設立合資證券公司的相關規則依法申請設立合資證券公司從事港股通業務。
二、關于盡快優化“滬港通”和落實“深港通”方面
“滬港通”試點正式啟動以來,運行情況總體平穩有序,符合預期試點目標,得到了市場各方的充分肯定和積極評價。實踐證明,“滬港通”的制度設計整體上是合理的、有效的、符合預期的,不僅有利于分享內地經濟發展和改革成果,而且有利于內地金融市場對外開放。當然,“滬港通”也存在一些需要優化和完善的地方,目前我會正在與香港證監會積極推進這項工作。同時,根據2016年《政府工作報告》明確提出“適時啟動‘深港通’”的部署,我會已啟動“深港通”。
關于政協十二屆全國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第3265號
(財稅金融類333號)提案的答復(摘要)
《關于取消對港股通的個人投資者的資金限制的提案》收悉。經認真研究,現就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2014年4月10日,中國證監會和香港證監會的聯合公告明確指出,滬港通試點初期,參與港股通的境內投資者僅限于機構投資者和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余額合計不低于人民幣50萬元的個人投資者。主要考慮到港股通屬于跨境投資,投資者不僅面臨宏觀經濟風險、上市公司經營風險、技術風險等股票投資風險,還可能面臨諸如國際市場與香港市場聯動的風險、匯率風險、滬港兩地交易制度差異的風險、信息不對稱風險等,這些風險因素對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和投資知識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提出對參與港股通交易的個人投資者進行一定資金限制。據此,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的《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個人投資者參與港股通交易,應當滿足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資產合計不低于人民幣50萬元等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
港股通個人投資者資金限制的要求并非一成不變,未來,根據市場條件和運行情況,與香港證監會進一步協商,研究港股通個人投資者資金限制調整問題。
關于政協十二屆全國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第3285號
(財稅金融類335號)提案的答復(摘要)
《關于大力推進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提案》收悉,經認真研究,現就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一、關于大力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提高直接融資比重,拓寬企業融資渠道的建議
近年來,我會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提高直接融資比重、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的戰略部署,堅持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本位,積極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壯大交易所股票市場,加快創業板市場改革,大力發展“新三板”,規范發展區域性股權市場,積極推動交易所債券市場,初步建立起了覆蓋股權和債權、公募與私募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為拓寬企業融資渠道提供了積極支持。
在股權市場方面,不斷拓展市場廣度深度,健全體制機制,全面提升服務中小微企業的能力。在債券市場方面,我會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總體部署,積極推動債券市場改革發展,不斷豐富債券品種和工具,為各類企業尤其是中小微企業發行債券融資開辟新渠道,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發展。下一步,我會將繼續加強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豐富融資工具,提高直接融資比重,進一步拓寬企業融資渠道。
二、關于加快金融創新,推動風險投資、私募股權投資發展的建議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和中編辦的授權,我會履行對包括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E)和風險投資(VC)在內的私募投資基金的監管職責。2014年8月我會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適度監管、功能監管、差異化監管等監管思路,對私募基金行業不設市場準入,由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采取事后登記備案。
三、關于建立政、銀、企之間溝通合作機制的建議
長期以來,我會十分重視資本市場誠信建設,也十分重視與其他政府部門的信用信息共享。近年來,我會建成了統一的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記錄了市場各類參與主體的基本概況、正面信息、負面信息等數據。同時,我會還穩步推進與其他政府部門的誠信信息共享工作。今后,我會還將進一步擴大資本市場誠信數據庫的覆蓋面,將更多市場機構、人員及其誠信信息納入誠信數據庫,在更多監管工作領域應用誠信信息,并便利包括廣大投資者在內的市場各方通過互聯網查詢有關市場經營主體的失信記錄,更好地為監管執法和市場發展服務。
關于政協十二屆全國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第3397號
(財稅金融類357號)提案的答復(摘要)
《關于優化產業基金相關制度設計的提案》收悉,經認真研究,現就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一、關于產業基金評估機制和投向約束機制
產業基金屬于私募投資基金的范疇。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和中編辦的授權,證監會履行對包括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E)和創業投資基金(VC)在內的私募基金的監管職責。
對產業基金的評估,需要構建一整套科學完善的私募基金監管制度安排,以促進行業的優勝劣汰。2014年8月21日,我會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對私募投資基金采取事后登記備案的管理方式,不設行政許可。同時,明確了合格投資者標準,提出了私募基金募集、投資運作等行為要求,要求各類產業基金管理人(發起人)及產業基金應及時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接受監管及行業自律管理,規范運營。
在產業基金投向約束機制方面,我會將推動如下政策:一是支持政府引導基金發展。積極支持地方政府、各類市場主體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專業化原則,規范運作各具特色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提高服務實體經濟能力。二是推動完善私募投資基金行業稅收政策,引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早、投小。三是積極推動社保基金、保險資金等各類長期資金投資私募投資基金,吸引更多社會資本進入實體經濟。
二、關于產業基金退出機制
目前,產業基金退出涉及我會監管職責的,主要包括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上市(IPO)和并購重組。在IPO方面,產業基金若為公司形式或者合伙形式,其持有擬上市公司股權沒有法律障礙,可隨公司IPO實現退出。在并購重組方面,我會一向支持各類依法設立的產業基金參與上市公司并購重組。目前監管法律并無障礙,對其享有風險溢價的權利也沒有限制性規定。此外,我會還大力支持市場化設立的產業基金,通過管理層收購、公司股份回購等市場化方式實現退出,獲得投資回報。
三、關于產業基金人才儲備機制
產業基金發起人在客觀上需要盡快培養一批理解和尊重市場化原則,具備法律、會計、金融等知識背景,實踐操作經驗豐富、溝通能力較強的專業人才。近期,為滿足行業發展實際需要,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對基金從業人員的資格認證進行了調整優化。
關于政協十二屆全國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第4015號
(財稅金融類373號)提案的答復(摘要)
《關于大力發展綠色債券的提案》收悉。經認真研究,現就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發展綠色債券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戰略部署,踐行五大發展理念,加快發展綠色金融的重要內容,也是債券市場支持綠色產業,推動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經濟結構轉型升級的重要舉措。
前期,我會積極開展綠色公司債券相關研究和調研工作,并對推進綠色公司債券發行工作進行了部署。2016年3月和4月,《上海證券交易所關于開展綠色公司債券試點的通知》和《深圳證券交易所關于開展綠色公司債券業務試點的通知》先后發布,明確了在現行公司債券規則框架內推進交易所市場綠色債券試點工作,融入了國際綠色債券的重要原則,充分采納國內外綠色金融領域專家的意見,對綠色債券募集資金使用和信息披露提出針對性要求,鼓勵由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綠色鑒證,確保債券募集資金投向綠色產業。同時,滬、深交易所均對綠色債券的申報受理及審核建立了專門的“綠色通道”。在出臺相關規則的同時,滬、深證券交易所積極開展項目儲備和前期對接工作。
下一步,我會將指導交易所進一步推進綠色債券發行試點工作,條件成熟后由交易所適時與證券指數編制機構合作發布綠色債券指數、設立綠色債券板塊,不斷完善相關制度規則,加快培育綠色債券的專業投資群體,推動綠色債券健康發展。同時,加強對第三方機構參與綠色債券項目相關業務的監管,確保綠色債券資金的綠色投向及真實性。此外,我會將參照綠色公司債券相關要求推進綠色資產證券化工作,積極支持鼓勵綠色環保產業相關項目通過資產證券化方式融資發展。
關于政協十二屆全國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第0456號
(財稅金融類057號)提案的答復(摘要)
《關于加強對并購重組商譽有關審核及披露的監管的提案》收悉。經認真研究,現就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一、關于加強企業并購審核的建議
近年來,上市公司向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之外的特定對象購買資產的并購行為日益增多,標的資產的估值增值率也逐年攀升,導致上市公司商譽不斷提高。為此,我會以信息披露為中心,充分披露估值合理性及相關風險,規定重大資產重組應充分披露采用不同估值方法的基本情況、不同估值方法結果的差異及原因、最終確定估值結論的理由。同時,加大審核力度,形成監管威懾;強化業績補償監管,引導市場估值回歸。
二、關于加強收購企業對被收購業務的信息披露的建議
被收購企業的業績承諾隨著上市公司商譽增長而相應增多,承諾主體能否如約兌現業績補償承諾存在不確定性,極大影響著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對此,我會在并購重組日常監管中加強信息披露監管,充分揭示風險。若公司實際經營業績低于或高于曾公開披露過的本年度盈利預測20%以上的,應當從收入、成本、費用、稅負等相關方面說明造成差異的原因。同時,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嚴厲打擊承諾失信行為。
三、關于加強對商譽減值測試監管的建議
大額商譽減值將直接吞噬企業經營利潤,拖累上市公司發展。對此,我會重點關注上市公司相關會計處理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是否存在濫用會計政策、會計差錯更正或會計估計變更等情形,尤其關注應收賬款、存貨、商譽大幅計提減值準備的情形等,并要求中介機構對業績真實性和會計處理合規性進行專項核查。
四、關于“利用大數據技術,向投資者、資產評估師、注冊會計師提供分析商譽是否應當計提減值準備的技術性數據”的建議
根據我會披露要求,上市公司需在定期報告中披露盈利水平的相關數據,如資產利潤率、凈資產收益率、市凈率、市盈率等,相關數據均可通過公開途徑查詢。同時,我會已逐步對上市公司實施分行業信息披露監管,并相繼出臺了影視、房地產、石油天然氣等23個行業信息披露指引。
證監會關于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建議回復匯總:
對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第2863號建議的答復(摘要)
《關于加快經濟發展動力轉換 設立創業板專門層次的建議》收悉。經認真研究,現就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科技創新是提高社會生產力和綜合國力的戰略支撐,資本市場在有效支撐創新驅動發展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來,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7號)精神,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我會大力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努力建設適應多種不同融資需求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支持企業利用資本市場做大做優做強。創業板市場就是其中重要的市場層次,截至2015年底,創業板上市公司492家,全年融資總額達1569.15億元,為推進科技創新和產業升級、助力創新型企業成長提供了有力支撐。
根據市場發展需要,2013年我會啟動了創業板改革研究工作,改革措施之一就是在創業板建立專門層次。目前,我會正在進一步研究和論證相關規則,統籌規劃專門層次建設與《證券法》修訂、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等工作。下一步,我會將繼續深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資本市場改革發展的決策部署,堅持依法監管、從嚴監管、全面監管,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改革方向,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深化創業板市場改革,進一步提升資本市場推動創新、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
對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第4302號建議的答復(摘要)
《關于武陵山片區企業上市比照西部12省區首發企業優惠政策執行的建議》收悉。經認真研究,現就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近年來,我會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扶貧開發工作的指示精神,始終注重發揮資本市場在國家扶貧開發事業中的服務功能,積極引導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革命老區利用資本市場實現經濟結構調整、轉型升級和加快發展,取得積極成效。
一是建立健全資本市場支持扶貧開發工作長效機制。我會積極落實中央精神,與人民銀行等七部委聯合出臺了《關于金融助推脫貧攻堅的實施意見》,圍繞“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基本方略,對全面改進和提升扶貧金融服務,增強扶貧金融服務的準確性和有效性作出制度性安排。
二是重點加強對少數民族地區和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的支持力度,落實西部地區企業股票首次公開發行優先審核政策。我會一向高度重視少數民族地區、西部地區資本市場發展,支持上述地區利用資本市場推動經濟發展。武陵山片區包括湖北、湖南、重慶、貴州四省市交界地區的71個縣(市、區),其中,重慶、貴州屬于西部地區,可享受優先審核政策;湖南湘西土家族自治州、湖北恩施土家族自治州已比照西部地區優先審核政策執行。對于符合條件的西部地區企業,經具有保薦資格的證券公司推薦,均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向我會提出發行上市及再融資申請,我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以及發行上市相應法律法規要求積極支持,并實行西部企業優先審核政策。
下一步,我會將繼續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進一步優化發行條件,豐富融資品種,繼續支持符合條件的武陵山片區企業進行上市融資和再融資,在受理企業融資申請后,按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積極開展證券發行核準工作,不斷加強資本市場與武陵山片區企業的對接,加大資本市場對當地企業的金融支持力度,繼續支持當地企業利用資本市場做優做強。
對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第2889號建議的答復(摘要)
《關于支持張家口加快工業轉型升級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實現綠色發展的建議》收悉。經認真研究,現就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一、關于積極支持張家口地區符合條件的企業上市融資和再融資的問題
長期以來,我會堅持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原則,采取多種措施大力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健全適合多種企業發展的直接融資機制,促進實體產業與金融資本的有效對接。在這種背景下,我會一貫積極支持包括張家口在內的各地所有符合條件的企業參與資本市場融資和再融資。《證券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對企業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和程序均有明確規定,符合發行條件的企業,不分地區、行業及所有制性質,均可聘請保薦機構按程序向我會提出發行上市申請,我會依據法律法規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積極開展發行核準工作,支持符合條件企業發行股票并上市。下一步,我會將繼續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進一步優化發行條件,豐富融資品種,繼續加大資本市場對符合條件企業的金融支持力度。
二、關于扶持發展創業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基金的問題
近年來,為促進私募投資基金更好地支持有關行業或產業發展,我會主要開展了以下工作:解決私募基金管理人開立證券賬戶和期貨賬戶問題;推動財政部允許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國有創業投資基金享受豁免國有股轉持政策,以及允許全國社保基金投資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市場化股權投資基金;協調人民銀行允許符合條件的私募基金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推動保監會出臺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投資基金的政策;強化監管執法,嚴格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凈化行業發展環境等。
對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第7346號建議的答復(摘要)
《關于加大促進并購重組力度的建議》收悉。經認真研究,現就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按照“放松管制、加強監管”的理念,我會于2014年修訂了《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取消了對不構成借殼上市的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行為的審批,以及要約收購事前審批和兩項要約收購豁免情形的審批;同時,在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強化信息披露、完善市場主體約束機制、督促中介機構歸位盡責等方面也作了修訂,有效促進了并購市場規范發展。
2015年以來,隨著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國企改革的深入推進,我會積極支持上市公司特別是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通過資產注入、引入戰略投資者、吸收合并、整體上市等多種方式做優做強;不斷深化并購重組市場化改革,研究實行并購重組股份協商定價,推動擴大并聯審批范圍,完善分行業審核,提高審核效率;支持并購重組方式創新,豐富并購重組支付手段。
與此同時,我會堅持依法從嚴全面的監管理念,嚴格制度規則執行,切實強化對上市公司的監管執法。一方面,加強對上市公司并購重組的專項檢查,重點加強對“忽悠式”“跟風式”重組、虛假重組等情況的檢查和監管,嚴厲打擊利用并購重組進行內幕交易、市場操縱、利益輸送等違法違規活動;另一方面,認真落實多部門聯合簽署的《關于對違法失信上市公司相關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和《失信企業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對被我會及各地派出機構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市場禁入的重大資產重組的交易各方及其董事、監事、高管人員等責任主體,嚴格實施聯合懲戒,讓失信者“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對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第8824號建議的答復(摘要)
《關于進一步改革監管制度、促進股市健康發展的建議》收悉。經認真研究,現就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一、關于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問題
我會近年來始終高度重視并持續推進退市制度改革。2012年4月,我會發布《關于改進和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意見》,滬深交易所修訂《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10月,發布《關于改革完善并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啟動新一輪退市制度改革,指導滬深交易所同步修訂《股票上市規則》。經過多次改革,目前已形成涵蓋財務類、規范類、交易類、存續類等四類情形的多元化退市標準。上述退市制度改革后,陸續出現了首例央企退市(*ST長油)、主動退市(*ST二重)和重大違法強制退市(*ST博元)案例,效果陸續顯現。2016年7月8日,我會宣布對欺詐上市的欣泰電器啟動強制退市,進一步彰顯了嚴格退市的堅決態度。
退市責任追究機制方面,我會全面落實對公司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中介機構的法律責任,實施嚴厲的市場禁入措施,涉嫌犯罪的,堅決移送司法機關。退市投資者賠償方面,我會積極配合司法機關改革完善退市過程中的民事賠償制度,著力優化方便投資者獲得民事賠償的機制和途徑,研究完善對退市違法違規責任人的經濟處罰和責任賠償機制。下一步,我會將客觀分析前期改革舉措效果,繼續深入研究退市制度改革工作,強化對違法違規責任人的經濟處罰和責任賠償,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二、關于健全證券監管法律制度的問題
長期以來,我會高度重視證券監管法律制度建設。一是夯實基礎法律制度。目前資本市場的主要法律有《證券法》《公司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根據市場發展需要,我會不斷推動相關法律的修訂和完善。2015年4月,《證券法》修訂草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二是推進法律實施規范體系建設。2015年我會共出臺規章12件、規范性文件30件,清理、廢止現有涉及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限制約束類部門通知、函、指引等文件172件。下一步,我會將繼續推動修訂《證券法》和《刑法》等基本法律制度中的證券期貨違法犯罪行為懲戒機制,配套制定關于證券期貨監管執法的其他法律制度。
對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第4664號建議的答復(摘要)
《關于盡快出臺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的建議》收悉。經認真研究,現就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私募基金特別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是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重要資本力量。為了引導私募基金行業規范運作,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夯實私募股權基金監管法律基礎,確有必要提升私募基金監管的法律位階。
考慮到出臺條例的周期較長,我會于2014年8月發布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等各類私募基金的規范運作從部門規章層面提供了法律依據。實踐中,為促進私募基金規范有序發展,我會委托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開展了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工作,制定行業自律規則,履行行業自律監督職責。
2015年以來,我會配合有關部門就《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私募條例》)重點問題開展了調研。2016年,國務院法制辦將《私募條例》列入立法工作計劃“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項目”。目前,我會正在積極配合法制辦做好相關立法工作。
擬定中的《私募條例》涉及私募基金范圍、登記備案、合格投資者、資金募集、投資運作等問題,并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私募條例》的制定,將彌補私募基金監管上位法依據的不足,為私募股權基金等非證券基金納入監管奠定法律基礎,增加對各類私募基金的監管手段和措施,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
下一步,我會將在推動《私募條例》立法過程中充分考慮您的建議,繼續為私募基金行業的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
對十二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第6127號建議的答復(摘要)
《關于實施PPP項目資產證券化的建議》收悉。經認真研究,現就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一、關于推進資本層面和項目層面PPP銜接的建議
大力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以下簡稱PPP模式),充分調動社會資金投向基礎設施建設,不僅有利于緩解政府財政支出壓力,還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務供給的效率和質量、提升政府服務水平。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推廣應用PPP模式,不斷完善相關政策,激發民間資本進入公共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的積極性,也為PPP模式進一步規范發展提供了保障,有關部門正在扎實推進相關工作。截至目前,全國各地共公布推介PPP項目6650個,總投資8.7萬億元,特別是交通運輸、市政工程、旅游三大行業項目數量快速增長。
對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建立專門投資PPP項目基金的建議。該類基金可以作為資本金投資具體PPP項目,利于解決政府投資具體PPP項目的資本金來源問題。目前國內不少地方政府都成立了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的產業投資基金,引導民間資金參與交通運輸、市政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
二、關于將PPP基金和具體PPP項目資本金拆分并在交易所交易的建議
我會高度重視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發展,2014年11月修訂發布了《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實行市場化的證券自律組織事后備案和基礎資產負面清單管理制度。目前資產證券化相關業務規則未限制PPP項目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且《資產證券化業務基礎資產負面清單指引》專門為PPP模式通過資產證券化方式融資預留了空間。
三、關于完善PPP項目資產證券化相應制度的建議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國務院關于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0號)等文件精神,推動PPP項目通過資產證券化方式融資,保障PPP持續健康發展,2016年12月我會與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發布了《關于推進傳統基礎設施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資產證券化相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根據《通知》要求,我會將與國家發展改革委加強合作,充分依托資本市場,積極推進符合條件的PPP項目通過資產證券化方式實現市場化融資,優先鼓勵符合國家發展戰略的PPP項目開展資產證券化。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將建立專門的業務受理、審核及備案綠色通道,專人專崗負責,提高國家發展改革委優選的PPP項目相關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審核、掛牌和備案的工作效率。
下一步,我會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建立完善溝通協作機制,協調相關單位明確工作流程,完善工作機制,并共同培育和積極引進多元化投資者,切實落實好《通知》要求,推動PPP項目資產證券化發展,盤活PPP項目存量資產,保障PPP項目持續健康發展。
對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第4106號建議的答復(摘要)
《關于完善理財產品信息披露機制的建議》收悉。經認真研究,現就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一、關于公募資管產品信息披露的情況
歷經十余年的發展,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已構建了一套較為完整、規范的信息披露規則體系,明確了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要求,對違規信息披露行為的法律責任作出詳細規定。另外,為提升披露效率,我會于2008年啟動了基金信息披露應用可擴展商業報告語言(XBRL),并建設了基金電子信息披露網站(fund.csrc.gov.cn),作為統一信息披露平臺集中向投資者展示基金信息。
二、關于私募資管產品信息披露的情況
在私募基金信息公示及披露方面,我會建立了行政監管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監管框架,主要包括:一是建立并完善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二是發布《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三是搭建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臺。四是基本完成私募基金披露備案平臺籌建工作。
資產管理是金融服務體系中的重要環節,需要各金融監管部門明確規則、科學分工,形成監管合力,促其健康發展。下一步,我會將按照“健全資本市場信息披露規則體系”的要求,進一步完善公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推廣XBRL等成熟可行的信息披露報告語言,同時指導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善相關自律規則,加強系統建設,強化行業自律,規范信息披露,抓緊上線私募基金披露備案平臺。
對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第4122號建議的答復(摘要)
《關于理財產品廣告宣傳管理的建議》收悉。經認真研究,現就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一、關于完善公募資管產品的廣告宣傳管理方面
第一,我會已對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實行事后備案管理。2008年1月起,根據《國務院關于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規定,我會取消了公募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的行政許可項目,將事前審核改為事后備案和檢查,并將監管權限下放至我會派出機構。第二,我會制定了嚴格的公募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內容監管標準。目前,我會關于公募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有《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指導意見》《關于證券投資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監管事項的補充規定》和《證券投資基金評價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我會對公募基金宣傳推介材料采取了嚴格的執法措施。近年來,我會及各派出機構通過日常監管、備案檢查、現場檢查、基金投資人舉報等多種途徑,對基金宣傳推介材料進行了有效監管,并對個別違規基金宣傳推介材料采取了相應行政監管措施。
二、關于加強私募資管產品的廣告宣傳管理工作方面
《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等法規制度和自律規則對私募基金的資金募集和宣傳推介行為提出了明確要求。我會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嚴格遵守以上法律規章和自律規則,加強產品廣告宣傳的管理工作,推動行業健康持續發展。同時,我會積極配合開展互聯網金融廣告專項整治活動,向工商總局提供了私募基金廣告發布的準入清單和負面清單,推動加強金融廣告監管,切實防范非法集資活動。鑒于對私募基金廣告發布不宜實行專門的事前審批制度,我會推動工商部門允許私募機構在不違反《廣告法》及相關私募基金監管法律法規及自律規則的前提下開展廣告宣傳,并要求廣告發布者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強化對廣告發布者的事后監管執法。
三、關于加強涉非廣告的清理整治方面
對于理財產品廣告的管理,我會不僅從發布主體角度進行規范,也從發布行為角度進行管理。如果理財廣告和發布違反了有關監管規定,我會將及時協調有關方面予以清理規范。目前,我會派出機構與各省宣傳、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門建立了聯系,通過聯合下發通知、簽署合作備忘錄等形式建立了網絡涉非信息封堵清理協作機制,其中,上海、廣東、深圳、陜西、云南等14家證監局通過文件形式明確。中國證券業、期貨業協會委托人民網輿情監測部門,對非法證券網站、假冒證券網站和非法證券活動信息進行監測,及時更新“黑名單”。各地證監局安排專人或要求轄區合法機構對轄區主要網站進行監測,對監測發現的網絡涉非信息,相關證監局根據現有工作機制,協調當地有關部門及時清理,取得良好效果。2014年以來,各證監局共監測廣播、電視、報刊及網站、論壇、博客等媒體730個,清理涉非信息426條。
此外,我會與網信辦建立工作聯系,推動并配合其召開網絡媒體座談會,對主要網絡媒體提出清理涉非信息工作要求;加大信息發布和廣告鏈接的審查力度,不為非法網站提供鏈接。
四、關于加強對涉非廣告宣傳的風險提示工作方面
我會高度重視涉非廣告宣傳的風險教育工作,以多種形式開展宣傳教育活動,揭示非法證券期貨活動風險。一是積極推動地方政府集中開展法制宣傳和投資者教育活動。二是整合系統內資源,把防范涉非廣告宣傳活動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系統各單位投資者教育活動體系。三是根據特定時期非法活動特點,廣泛利用報紙、電視、廣播、網絡等媒體,多方位、多角度宣傳政策法規和典型案例。四是建立涉非機構“黑名單”制度,集中公布從事非法活動的機構和網站名單。五是充分利用我會新聞發布會、外網、微信、微博等平臺,不定期發布風險提示和非法活動案例,提醒公眾提高防非意識。
對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第4205號建議的答復(摘要)
《關于加強理財產品跨地區銷售備案的建議》收悉。經認真研究,現就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一、關于公募資管產品方面
公募證券投資基金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設立,作為一種集中資金、專業理財、組合投資、分散風險的集合投資方式,通過發行基金份額的形式直接面向投資大眾募集資金并進行專業投資。我會一直高度重視公募基金銷售等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目前已經建立了一套覆蓋公募基金注冊、發行和銷售管理、信息披露的法規制度,并嚴格執行,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是公募基金產品實行注冊制。基金管理人申請募集基金產品時,應當向證監會提供申請報告、基金合同草案、托管協議草案、招募說明書等文件。未經我會注冊,不得公開或者變相公開募集基金。
二是公募基金份額的發售應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程序。基金產品募集申請經證監會核準后,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日前公布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摘要登載于指定報刊和網站,并于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通過指定報刊和網站登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銷售機構變更、開放式基金辦理申購贖回時均應當予以公告。
三是公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嚴格執行和落實基金銷售適當性原則。任何機構開展基金銷售活動均應當按照規定向我會申請注冊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未經注冊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不得辦理基金銷售相關業務。基金銷售過程中,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堅持投資人利益優先原則,需根據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銷售不同風險等級的產品,把合適的產品銷售給合適的基金投資人。此外,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的制作、分發和發布也應當符合我會的相關規定,內容必須真實、準確,充分揭示相關投資風險。
二、關于私募資管產品方面
2014年5月,《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對私募資管產品提出了明確要求。一是建立健全私募發行制度。建立合格投資者標準體系,明確各類產品私募發行的投資者適當性要求和信息披露要求,規范募集行為。積極發揮證券中介機構、資產管理機構和有關市場組織的作用,建立健全私募產品發行監管制度,切實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建立促進經營機構規范開展私募業務的風險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安排,以及各類私募產品的統一監測體系。二是發展私募投資基金。按照功能監管、適度監管的原則,完善各類私募投資產品的監管標準。按照上述要求,我會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分別制定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等相關法規及自律規則,對私募產品發行主體資質、產品募集、合格投資者制度、信息披露、從業人員進行規范,并根據實際情況,不斷調整完善,加強監管,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防范金融風險。
目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采用事后登記備案機制。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要求,“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應當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私募基金產品備案管理信息系統”。總體來看,公募資管產品和私募資管產品都具有各自統一的網上備案信息公示平臺,不存在跨地區銷售備案方面的問題。下一步,我會將積極配合建立其他權益類理財產品備案信息公示機制,滿足投資者查詢需求,通過信息公示為理財行業引入“軟約束”,讓市場機構更加規范運作。
對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第4206號建議的答復(摘要)
《關于加強理財產品風險防范及建立風險預案機制的建議》收悉。經認真研究,現就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及中央編辦明確的職責分工,我會負責對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陽光私募、私募股權和創業投資等機構發行的資管產品進行監管。針對兩類理財產品的不同特征,我會采取了不同的管理方式。
一、關于完善公募資管產品風險防范機制的情況
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確定的公募基金“獨立運作、組合投資、強制托管、公開披露、嚴格監管”的基本制度框架,我會建立了一套較為完整的覆蓋公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行業高級管理人員管理、托管人托管業務管理、投資運作管理、銷售管理、信息披露管理等各方面的法規制度體系,并始終注重日常監管,加強對行業的風險防范和風險預警,以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實踐中,我會嚴格事中事后監管。一是對公募基金發售、申購、贖回、交易、信息披露、投資范圍、比例、基金費用等實行嚴格的日常監管,及時制止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二是對“老鼠倉”“內幕交易”等觸犯法律底線的行為零容忍,堅決予以打擊。三是對基金管理人、托管人要求計提風險準備金,增強行業風險防范能力。
二、關于加強私募資管產品風險防范監管工作的情況
我會主要從以下六個方面加強和完善私募基金行業監管工作,及時防范和處置私募基金風險。一是建立和完善監管協作機制。二是加強風險監測和預警。三是推動建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四是加強檢查執法和監管威懾。五是配合地方政府打擊私募基金名義的非法集資。六是提高私募基金從業人員資格水平,引導從業人員符合功能監管改革方向和資產管理行業發展需求。
三、關于下一步加強資管產品風險防范工作的考慮
資產管理是金融服務體系中的重要環節,需要各金融監管部門明確規則、科學分工,形成監管合力,促其健康發展。下一步,我會將進一步完善公募基金風險防范化解機制,研究制定相應風險處置和應急預案,避免行業出現系統性風險。同時,我會正配合國務院法制辦,積極推動出臺《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對私募基金范圍、登記備案、合格投資者、資金募集、投資運作等問題,從頂層設計角度提出監管要求,做好風險防范工作。
對于其他理財產品,我會建議借鑒公募基金管理制度,加強對理財產品的風險防范并建立相關預案,特別是針對當前理財產品銷售過程中存在的約定預期收益率、潛在剛兌風險問題,以及理財產品投資運作過程中混同運作及期限錯配、潛在流動性風險隱患等問題,建立健全風險管理機制,逐步摒棄剛性兌付,有效管理流動性風險。
對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第4386號建議的答復(摘要)
《關于推進金融創新服務實體經濟的建議》收悉。經詢大連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大商所)、鄭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鄭商所),現就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一、關于設立玉米、玉米淀粉和白糖交割倉庫
山東是玉米和玉米淀粉的重要產區,也是白糖的主要加工和消費地區,目前已有部分生產、加工和貿易企業積極參與期貨市場,開展風險管理。按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交割倉庫由期貨交易所指定。
(一)關于設立玉米交割倉庫
大商所玉米期貨以東北玉米作為主流交割品,交割倉庫設在東北玉米南運的中轉港口。華北玉米與東北玉米的價格走勢有很大不同。同時,受收儲政策影響,華北玉米價格走勢與東北玉米更加不同步。因此,如果在華北地區設立玉米交割倉庫,會影響玉米期貨的價格代表性,降低套保效率,最終影響期貨市場功能發揮,這是大商所暫未在山東設立玉米交割倉庫的主要原因。下一步,大商所將密切追蹤玉米現貨市場格局變化,待時機成熟時,研究論證在華北地區設立交割倉庫的可行性。
(二)關于增設玉米淀粉交割倉庫
目前大商所在山東共設立8家交割倉庫,最低保證庫容為11.9萬噸,占玉米淀粉總最低保證庫容的46.5%。從目前交割情況看,庫容使用率為32.8%,現有庫容完全可以滿足市場需求。玉米淀粉交割量較小的原因是,當期貨現貨價格高度一致時,期貨現貨之間套利空間很小,產業客戶更愿意選擇平倉而不愿進行交割,導致交割量較小,這也是期貨市場功能有效發揮的體現。
(三)關于增設白糖交割倉庫
鄭商所在山東共設立4家白糖交割倉(廠)庫。目前,山東地區的可用交割庫容為29萬噸,約占白糖可用交割總庫容的31.5%。由于現有交割庫已能夠有效服務于山東白糖產業客戶的交割需求,下一步,鄭商所將不斷優化山東白糖交割倉庫的布局,更好地服務當地實體經濟的發展。
二、關于推出商品期權
目前,市場已自發探索出場外期權模式。在此基礎上,我會會同保監會啟動了“保險+場外期權”試點,利用期權類似保險的產品屬性,由保險公司直接面對廣大農戶,其價格風險通過期貨公司開發的場外期權進行轉移。下一步,我會將按照國務院有關部署,以白糖和豆粕期權交易為試點,積極穩妥做好上市各項準備工作,為我國實體經濟發展提供豐富的風險管理工具。
(文章摘自2017年2月17日《梧桐樹下v 》)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