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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并購實務
2020-09-24
之前證監會分別就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所涉及的業績補償和業績獎勵兩大問題作出解答。
結合《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以及證監會的相關解答,專門梳理了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時有關業績補償的具體內容,這種業績補償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稱為“對賭”。
我們來看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時是怎么玩“對賭”的。
1、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時的“對賭”指什么?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經營活動之外購買、出售資產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資產交易達到規定的比例,導致上市公司的主營業務、資產、收入發生重大變化。
在這種交易過程中,如果是采取收益現值法、假設開發法等基于未來收益預期的方法對擬購買資產進行評估或者估值并作為定價參考依據的;
特定的交易對方應當與上市公司就相關資產實際盈利數不足利潤預測數的情況簽訂明確可行的補償協議。
這就是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時的對賭協議。
2、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時在何種情況下發生“對賭”?
采取收益現值法、假設開發法等基于未來收益預期的方法評估作價時,必須簽訂補償協議。
這實際上是在并購重組時基于一定的業績承諾,來換取相對較高的交易對價,如果無法完成承諾的業績,就必須補償,這是一種“對賭”。
其中,收益現值法又稱收益還原法、收益資本金化法,是指通過估算被評估資產的未來預期收益并折算成現值,借以確定被評估資產價值的一種資產評估方法。
從資產購買者的角度出發,購買一項資產所付的代價不應高于該項資產或具有相似風險因素的同類資產未來收益的現值。
收益現值法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的實質是:將資產未來收益轉換成資產現值,而將其現值作為待評估資產的重估價值。
收益現值法的基本理論公式可表述為:資產的重估價值=該資產預期各年收益折成現值之和。
假設開發法則是房地產估價方法之一,運用假設開發法評估待開發房地產的價值,具體有現金流量折現法和傳統方法,在土地估價中又稱為剩余法,指的是:
預計估價對象開發完成后的價值,扣除預計的正常開發成本、稅費和利潤等,以此估算估價對象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的方法。在運用現金流量折現法時,不用扣除利潤部分。
另外,在交易定價采用資產基礎法估值結果的情況下,如果資產基礎法中對于一項或幾項資產采用了基于未來收益預期的方法,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也應就此部分進行業績補償。
3、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時與哪些交易對方必須“對賭”?
對賭主要是適用于交易對方是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的情形。
對賭協議的一方當事人是上市公司,另一方當事人是作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的交易對方。
上市公司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之外的特定對象購買資產且未導致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并非必須簽訂補償協議;
可以根據市場化原則,自主協商是否采取業績補償和每股收益填補措施及相關具體安排 。
不過,在交易對方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的情況下:
無論標的資產是否為其所有或控制,也無論其參與此次交易是否基于過橋等暫時性安排,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均應以其獲得的股份和現金進行業績補償。
4、交易對方應當用什么資產來對賭?
交易對方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應當以其獲得的股份和現金進行業績補償。
如構成借殼上市的,應當以擬購買資產的價格進行業績補償的計算,且股份補償不低于本次交易發行股份數量的90%。
業績補償應先以股份補償,不足部分以現金補償。
5、在交易對方以股份方式進行業績補償的情況下,如何確定應當補償股份的數量?
這個問題需要區分所采用的不同評估方法。
(1)以收益現值法、假設開發法等基于未來收益預期的估值方法對擬購買資產進行評估或估值的,每年補償的股份數量為:
當期補償金額=(截至當期期末累積承諾凈利潤數-截至當期期末累積實現凈利潤數)÷補償期限內各年的預測凈利潤數總和×擬購買資產交易作價-累積已補償金額
當期應當補償股份數量=當期補償金額/本次股份的發行價格
當期股份不足補償的部分,應現金補償。
采用現金流量法對擬購買資產進行評估或估值的,交易對方計算出現金流量對應的稅后凈利潤數,并據此計算補償股份數量。
此外,在補償期限屆滿時,上市公司應當對擬購買資產進行減值測試,如:
期末減值額/擬購買資產交易作價>補償期限內已補償股份總數/認購股份總數,則交易對方需另行補償股份,補償的股份數量為:
期末減值額/每股發行價格-補償期限內已補償股份總數
(2)以市場法對擬購買資產進行評估或估值的,每年補償的股份數量為:
期末減值額/每股發行價格-補償期限內已補償股份總數
當期股份不足補償的部分,應現金補償。
6、按照前述公式計算補償股份數量時,如何確定“凈利潤數”和“減值額”?
前述“凈利潤數”均應以擬購買資產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利潤數確定。
前述“減值額”為擬購買資產交易作價減去期末擬購買資產的評估值并扣除補償期限內擬購買資產股東增資、減資、接受贈與以及利潤分配的影響。
會計師應當對減值測試出具專項審核意見,同時說明與本次評估選取重要參數的差異及合理性,上市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及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對此發表意見。
上市公司董事會及獨立董事應當關注擬購買資產折現率、預測期收益分布等其他評估參數取值的合理性,防止交易對方利用降低折現率、調整預測期收益分布等方式減輕股份補償義務,并對此發表意見。
獨立財務顧問應當進行核查并發表意見。
擬購買資產為非股權資產的,補償股份數量比照前述原則處理。
7、在交易對方以股份方式進行業績補償的情況下,如何確定補償期限?
業績補償期限一般為重組實施完畢后的三年,對于擬購買資產作價較賬面值溢價過高的,視情況延長業績補償期限。
8、是否必須逐年補償?
擬購買資產為房地產公司或房地產類資產的,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在補償期限屆滿時,一次確定補償股份數量,無需逐年計算。
9、當年計算出的補償股份數量為負值時,已經補償的股份可否沖回?
在逐年補償的情況下,在各年計算的補償股份數量小于0時,按0取值,即已經補償的股份不沖回。
10、對賭除了補償外,是否可以有相應的獎勵安排?
可以。在相關資產實際盈利數超過利潤預測數時,可對標的資產的交易對方、管理層或核心技術人員作出業績獎勵安排。
不過,上述業績獎勵安排應基于標的資產實際盈利數大于預測數的超額部分,獎勵總額不應超過其超額業績部分的100%,且不超過其交易作價的20%。
另外,上市公司應在重組報告書中充分披露設置業績獎勵的原因、依據及合理性,相關會計處理及對上市公司可能造成的影響。
來源:并購大講堂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