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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并購實務
2020-08-13
公司并購也稱為企業兼并,投資者進行并購的目的通常是為了獲得目標公司的資產、技術、經營權或市場等,一般以購買目標公司的資產或股權方式進行,也就是通常所稱的“資產收購”和“股權收購”。究竟采用何種形式進行并購,并購人員必須要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為客戶提供建議。
我國的公司并購實質起始于上世紀90年代,政府為建立現代意義上的公司治理,實行政企分開,減輕政府負擔,將大批國有、集體企業低價轉改制成為民營、私營企業。20世紀頭10年,純商業目的的并購風潮從外資開始,外國資本通過并購境內公司逐漸滲入我國的各個經濟領域。而近幾年內資企業之間的并購風起云涌,除尋求更廣闊發展空間外,并購更成了投資過程中避稅的一種選擇。
一、資產收購與股權收購的比較
(一)定義不同
股權收購是從股東手上購買目標公司股東出資權利的一種收購方式。它通過購買目標公司股東的股權或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為股權,股份有限公司為股份)的方式進行,繼而達到控制目標公司的目的。資產收購則是收購者以支付有償對價直接取得目標公司資產所有權的一種收購方式。通過資產收購的方式,投資者可以最為快捷、便利的方式直接取得選中的優質資產,同時又可以與目標公司劃清關系。
(二)主體不同
資產收購的主體是作為買賣雙方的兩家公司,即收購方和目標公司(即資產所有權人)。股權收購的主體是收購方和目標公司的股東。資產收購的簽約主體是目標公司與收購方,股權收購的簽約主體是目標公司的股東和收購方。
(三)收購的標的不同
資產收購的標的是資產的所有權,出售的資產可以是目標公司的全部資產,也可以是經過選擇的特定資產,且不包括該公司的負債,與公司的債權債務不發生任何關系,收購價格一般僅取決于資產的市場價值。股權收購的標的是目標公司的投資者的股權,可以是部分股權也可以是全部股權。而影響收購價格的因素則很多,包括目標公司的資產價值、債權債務數額及或有負債。
(四)支付對價的方式選擇不同
資產收購時用于支付收購款的通常只能是貨幣,而股權收購的支付手段除了貨幣外,還有很多種,辟如:股權、實物資產、經營管理權等。
(五)收購受益人不同
資產收購后,資產的所有權與目標公司分離,收購款進入目標公司成為公司的收入,但股東不能直接從資產出售行為中直接受益。股權收購后,資產仍留在目標公司,股東直接取得收購款后,股東與目標公司分離,失去對目標公司控制權。
二、收購過程中的風險考量點
公司并購過程中存在著許多明確的或潛在的風險,眾多因素決定著并購的成敗。這里選擇幾個收購方經常遇到的風險點進行闡述:
(一)法律風險
主要包括:目標公司持續經營的合法性。收購前目標公司尚在正常生產經營,并不表示收購后也必然能夠正常生產經營。目標公司設立過程中是否有特許情況,原審批過程中是否向有關管理部門作出過承諾,是否有受到過行政處罰,并購是否符合當時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并購是否須前置審批等環節均有可能存在并購障礙。收購標的是否履行了必要的資產評估、驗資等程序,當處置標的涉及國有資產時則受限更多。如果是外資并購,行業準入則是首先要考慮的問題。另外,相對于收購方而言,導致收購合同效力瑕疵的風險更多的來自于出售方,如:是否有權出售資產或股權,簽約前是否已履行了法定程序,是否已取得充分授權等均有可能使所簽的收購協議無效或部分無效。
(二)價值風險
目標公司資產、債權債務等情況可能會影響并購的成敗。當股權收購時,目標公司的債權債務不發生轉移,是承繼的。對如實記載于目標公司會計賬簿的債權債務,收購方可以事先作出恰當評估,但對于或有負債或侵權之債只有當債權人主張時才會露出水面,如未能事先進入收購價格的評估考量范圍,最終達成的交易價格必然存在價值風險。而當資產收購時,資產的所有權瑕疵、品質瑕疵等也須重點予以關注,如果在交易過程中資產被查封,那將是一件十分麻煩的事。
(三)稅務風險
不論是資產收購還是股權收購,稅務是無法避開的環節。表面上來看,資產收購的稅務風險是可預測的,在可控范圍內。雙方僅需按稅法規定測算所需繳納的總費用,再約定交易稅費如何分擔即可。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也會遇到無法完成交易的情況,辟如:出售方以往欠稅未繳清,稅務部門不同意開具交易發票導致無法辦理權屬過戶。而股權收購時,稅務風險則更多,如:目標公司欠稅情況,有無不良記錄,是否需補繳稅款等。股權轉讓所得如何申報納稅,目標公司是否有代扣代繳義務等也會給并購增加成本風險。
(四)效益風險
目標公司的資產狀況、經營能力、經營狀況、競爭能力、技術能力、盈利能力、員工素質等都是效益風險的因素。特別是對于知識產權的收購,如: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等,由于其效益的發揮好壞完全取決于原權利人或使用人,如果管理者或生產者不能順利對接,再好的技術或權利對于收購方來說都不能物盡其用。
三、資產收購與股權收購利弊分析
不管是資產收購還是股權收購都不能簡單地用“好”與“壞”來評判,而是需要根據并購案的具體情況取舍采用,綜合分析利大于弊的,即為合適的方式。當收購者意在整體并購時,資產收購的優點可以歸納為:
(一)可以避開目標公司股東間的爭端,直接與目標公司簽約。如果目標公司股東結構復雜,特別是整體收購時,必須要取得全體股東書面一致同意。因此,收購股權的談判難度大,進度慢。由于任何股東對其他股東對外轉讓的股權均享有優先購買權。當股權收購遇到少數股東阻撓時,則收購風險增大。
(二)可以避免承擔被購方的“或有負債”,降低并購風險。或有負債的風險主要來自于:對外擔保、稅務征收與處罰、侵權行為、違規行為處罰等。如果目標公司有存續年限較長、歷史沿革復雜、經營管理者變更頻繁,長期虧損等情況,則或有負債產生的存在可能性會增大。而在會計師事務所所作的評估報告、審計報告中一般也不會反映,除非是目標公司主動坦白。
(三)可以避免未足額出資部分的出資義務。如果目標公司的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不一致,則說明股東尚未全額出資。由于股東有足額出資的義務,對于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之間的差額,債權人可以要求股東在未足額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即公司的債務可能會轉嫁給新的股東。
(四)可以調整資產的帳務數值,在特定條件下可減少企業所得稅或減少資產再次轉讓交易成本。目標公司擁有的固定資產(主要是房地產)價值在會計帳薄上以折舊后的歷史成本入帳(即入帳價值較小)。資產收購后收購價即為資產的帳面價值,可提折舊的基數相應調高,取得較高的折舊費用,相應減少應納稅所得額。而股權收購不會影響資產的帳面價值,資產價值保留為原始帳面價值,如以后再次出售,出售取得的收入與帳面成本相差必然很大,所需繳納轉讓稅費增大。而這一部分在帳面低做的資產價值所產生的稅費本應是現出讓股東承擔的,最后卻以股權收購方式轉價給了收購方。
(五)資產收購所需調查的信息相對較少,承擔的風險也相對較小。資產收購只需要考慮資產實際價值、權屬、過戶稅費、未來增值空間等。而股權收購則要對企業作相對全面的調查,如:企業歷史沿革、人事關系、股權結構、股東意愿、債務、或有債務、稅務、資產狀況,稍有遺漏都有可能使實際收購成本增加。
(六)老企業的全體員工與新企業重新簽訂合同,有利于重新擇優錄用員工、減少后續裁員時的成本及風險。老企業的員工大都工齡很長,以股權轉讓方式收購公司后,未經員工本人同意公司是不能辭退的,否則須支付雙倍補償。
當然,資產收購也有相較于股權收購的弊端:
(一)稅務成本較高。不能享受目標公司因虧損而帶來的所得稅的減免。交易時的稅收成本也相對較大,房地產過戶時的土地增值稅、契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過戶稅費、設備轉讓時的營業稅,目標公司清算后所得稅,股東清算所得的所得稅等。而股權轉讓方式,交易發生在目標公司的股東之間,收購股權系受讓方對外投資,既不會對受讓方產生稅費,對目標公司的稅務也不會產生影響。
(二)由于股權收購僅僅是股東變更,企業的實際經營者、管理者、生產者不發生直接關系,對企業經營不致產生較大影響。而資產收購后需要逐步建立與員工的關系,生產經營可能會受到短期影響。目標公司長期經營而建立的品牌知名度在讓渡到新企業時不能確保100%被認可或順利對接。
(三)特別是對于特許經營行業,生產許可證延續是一個需要特別關注的問題。對于那些行業準入門檻較高的項目,如:環保審批嚴格的項目(排污指標、區域限制)、國家限制發展的項目(行業飽和、經濟指標限制、布局限制),生產許可證是否能夠順利取得、審批所需化費的時間、精力乃至于財務成本都是受讓方必須要綜合考慮的。除此之外,資產收購的同時須辦理商標、生產技術等的權屬轉移,辦理手續相對復雜一些。
資產收購和股權收購并不是對立的,有時在一個并購案中可以結合采用。通過二者的結合以取得優質資產、排除潛在債務、避免重大糾紛,最終甩掉包袱,輕裝上陣。公司并購實踐中,大型公司為確保收購的成功,對收購方式的選擇往往慎之又慎,有時不惜化費大量的時間、精力和費用。但也有些涉足并購不深的投資者,僅憑自己對目標公司的感覺,有時甚至僅僅考慮到股權收購在當下可以交繳稅,就做出最終的決定,結果可能事與愿違、得不償失。俗話說:磨刀不誤砍柴功。投資者必須對目標公司進行必要的調查,最好是委托會計師、資產評估公司等專業中介機構進行盡職調查,對于目標公司存在的各種風險以及風險的程度就會比較清楚,也就可以采取排除風險或者降低風險的措施,從而促進收購的進行。
來源:中都國脈資產評估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