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指出,我國現行法律不允許股東超出出資比例分取清算剩余財產。《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雖然有以上規定,但是股東之間可以約定再分配補償機制。例如,投資協議中可以約定,發生清算事件時,標的公司按照相關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規定依法支付相關費用、清償債務、按出資比例向股東分配剩余財產后,如果投資方分得的財產低于其在標的公司的累計實際投資金額,控股股東應當無條件補足;也可以約定溢價補足,溢價部分用于彌補資金成本或基礎收益。
(文章來源:E董秘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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