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間的債務一般是根據合同產生的,當一方因故不能履行合同約定的償還債務的條款時,可與對方協商變更合同,修改債務條件來減輕負債企業的債務危機,通常包括:降低利率、延長償債期限,消減債務本金或積欠利息等,在理論上可以被稱為附或有條件的債務重組和不附或有條件的債務重組。
一、 企業何時需要債務重組
債務重組又稱債務重整,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
也就是說,只要修改了原定債務償還條件的,即債務重組時確定的債務償還條件不同于原協議的,均作為債務重組。
也就是說上述情況企業需要進行債務重組,但是下列情形不能進行債務重整:
1、 債務人發行的可轉換債券按正常條件轉為其股權(因為沒有改變條件);
2、 債務人破產清算時發生的債務重組(此時應按清算會計處理);
3、 債務人改組(權利與義務沒有發生實質性變化);
4、 債務人借新債償舊債(借新債與償舊債實際上是兩個過程,舊債償還的條件并未發生改變)。
二、債務重組的方式有哪些
1、債轉股。也稱債務資本化。債務資本化是指債務人將所負債務轉化為企業資本,同時,債權人將對企業的債權轉化為對負債企業的股權的情況。
2、債務轉移。所謂債務轉移是指負債企業將其對債權人的負債轉給第三方承擔的行為。
3、債務豁免。
債務豁免是指負債企業以低于債務帳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即債權人豁免負債企業的部分債務,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負債企業的負擔。
豁免部分債務帶來的損失,應記入債權人當期營業外支出,但負債企業不宜確認債務重組收益。
4、債務抵消或債的混同。
債務抵消分為法定抵消和約定抵消兩類。《合同法》第99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文章摘自2017年03月08日《不良資產網》)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