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式(一)
改制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要按照《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第3號令),在具有國有產權交易資質的產權交易機構進行,并公開信息,競價轉讓。轉讓方式可以采取拍賣、招投標、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當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相關產權轉讓批準機構同意后方可繼續進行。經公開征集只產生一個受讓方或者經市國資委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可以采取協議轉讓方式。實行協議轉讓的,對受讓主體的基本情況、交易價格的確定、受讓股權比例等進行公示。
方式(二)
向本企業管理層轉讓國有產權必須按《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5〕78號)的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向本企業經營管理者轉讓國有產權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受讓意向、參與人員、認購份額、參與形式等。經營管理者不得參與轉讓國有產權的決策、財務審計、離任審計、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底價確定等重大事項,嚴禁自賣自買國有產權。經營管理者對企業經營業績下降負有責任的,不得參與收購本企業國有產權。
方式(三)
轉讓國有產權的價款原則上應一次性支付,如確有困難的,經轉讓和受讓方協商,并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國資委批準,可分期支付,但不超過一年,并且首期付款不得低于轉讓價款的30%,其余價款應當由受讓方提供合法擔保,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轉讓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間利息。凡轉讓國有產權的,一律不得采取一定比例的優惠。
方式(四)
國有企業采取產權轉讓方式改制的,涉及職工養老、醫療費用和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等,按規定核準后,經市國資委批準,從產權轉讓收入專戶中支付。
(文章摘自2017年2月27日《互聯網》)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