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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6
根據我國現行有關企業破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企業破產的實踐經驗,由企業自愿申請破產的法律程序通常可劃分為四個階段,即破產申請與受理階段、破產宣告階段、破產清算階段和破產程序終結階段。國有企業的破產也可按此四個階段分步實施。
第一階段 破產申請與受理
(一) 破產申請
企業自愿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向法院提交破產申請書以及企業財產情況說明書等相關材料。
破產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人(債務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1) 請求事項。請示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還債;
(2)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說明,或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說明;
(3) 債務人的資產狀況以及債權債務的總體陳述;
(4) 其它應說明事項。如所附證據目錄;
(5) 申請人名稱、加蓋印章、申請日期。
相關材料包括:
(1) 企業虧損情況的說明;
(2) 有關的會計報表,主要是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3) 企業財產狀況明細表。如果是有形財產,還應說明財產的處所;
(4) 債權清冊和債務清冊。清冊應包括債權人和債務人名單、住所、開戶銀行、債權債務發生的時間、債權債務的數額、有無爭議等事項;
(5) 企業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其中申請破產的意見;
(6) 申請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7) 法院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 破產申請的受理
法院收到破產申請后,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并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受理。
通常審查范圍包括四個方面:
1、破產申請人是否具有法定資格;
2、破產申請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
3、法院是否有管轄權;
4、著重審查被申請人是否具有法定的破產能力和破產原因。
通過這四個方面的審查,法院在法定期限內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裁定。對于不予受理的裁定,破產申請人可在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法院在決定立案受理后,應發布公告,并通知已知的債權人,要求債權人申報債權,此時破產程序開始。
在債權申報時限屆滿后15日內,法院應負責召集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或者會議主席認為必要時召開,也可以在清算組或者占無財產擔保的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要求時召開。
第二階段 破產宣告
(一) 法院作出破產宣告的裁定
通常由企業自愿提出破產申請時,不必經過和解整頓時期,即可直接進入破產宣告階段。法院可依法直接審查企業是否具備破產宣告的條件,作出宣告企業破產的裁定。
企業宣告破產應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經營管理不善;
2.嚴重虧損,且是由經營管理不善造成的;
3.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對于法院作出宣告破產的裁定,當事人是不能提出上訴的。如果有異議,可以向做出裁定的原法院申請復議。但是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二) 破產宣告后相關事項的處理
為防止破產企業的資產流失,法院在宣告債務人破產后,應依法對下列相關事項及時處理:
1.自破產宣告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
2.在破產企業中指定留守人員,由其協助法院、清算組維護破產企業的財產安全,提供有關債權、債務方面的材料。留守人員包括企業的原法定 代表人、財務主管、財物保管、保安等;
3.通知破產企業的開戶銀行(附破產裁定書副本),撤銷破產企業銀行賬戶,并將資金余額劃入指定賬戶(一般為清算組賬戶);
4.通知破產企業的債務人或財產持有人向清算組清償債務或交付財產。
(三) 清算組的設立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現行規定,破產企業清算組的設立是由人民法院商同級人民政府從企業主管部門、政府中的財政、工商、審計、稅務、勞動、人事等部門和專業人員中,用公函指定清算組成員。
第三階段 破產清算
在企業破產案件中,破產清算是一項具體而繁重的工作,也是破產案件的核心階段。
(一) 破產企業的接收和管理
1.破產企業的接收
清算組一旦宣告成立,應立即接管破產企業。其接收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破產企業文件、檔案、印章的接收;
(2) 破產企業財務的接收;
(3) 破產企業資產的接收。
2.破產企業的管理
對破產企業的管理,是對其人、財、物三個方面的全面管理。
(1) 對破產企業的人事管理。
主要就是職工的安置問題,應做好以下幾項具體工作:
——編制破產企業員工清冊;
——發放拖欠工資及遣散費。即在優先撥付擔保債權、破產費用后,應先發放破產企業拖欠的員工工資;
——辦理待業手續、交付社會保險費用或安置基費用。
(2) 對破產企業財務管理。
主要包括:處理和監管破產企業日常開支、清理銀行賬戶、審查破產企業會計賬目。
——破產企業財務審計。破產企業財務審計工作主要是由清算組內的會計師或清算組聘用的會計師來承擔的,目的是依照國家破產法和會計法的規定,清理破產企業會計賬冊,編制破產企業財務審計報告。主要包括資產負債表、債權債務清冊,同時從財務角度分析導致企業破產的原因。
——清理銀行賬戶,開設清算組賬戶,統一管理破產企業的資金收支。
——破產企業日常開支的管理。破產企業清算期間,存在著如生活費的發放、差旅費、房屋管理費、水電費、辦公用品費用等大量日常開支。清算組應該建立嚴格的支出審批制度,以確保債權人的權益不受侵犯。通常實行兩級審批制,即限額以下由清算組負責人審批,限額以上則在清算組負責人審核的基礎上報法院審批。在清算工作結束后,應將清算期間支出公開列表,接受債權人會議監督。
(3) 破產企業的資產管理
破產企業的全部資產基本可分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投資資產、在建工程資產五類。根據這五類資產的不同性質,清算組應全面依法實施管理,以保證破產企業財產的安全。
——固定資產的管理。
對于固定資產,在清算實務中一般采取下列管理辦法:
①集中管理。如對于運輸工具等易于流失的資產,采取集中管理的辦法。
②適時維護。如對于易損機器設備,應組織破產企業留守人員定期維護,以防止在處理前損壞。
③發揮效用。如對于房屋等資產,如果清算周期較長,可在征得債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對外出租,一方面可以使破產企業財產增值,另一方面又能起到維護和保養的作用。
④參加保險。從清算案例實際來看,一般清算周期在三個月以上,因此應具有風險意識,注意購買固定資產的財產保險,以避免無法預見的不必要損失。
——流動資產的管理。
流動資產主要包括貨幣、存貨、應收款(破產企業的債權)三項。
貨幣資產包括銀行存款和現金存款兩項。對于銀行存款采取全面銷戶集中存款的方式,劃入清算組賬戶集中管理;對于現金存款則應由清算組派專人負責保管與核算,同時加強安全防范措施。
存貨主要包括原材料和已生產出的成品、半成品,清算組應指定專人負責,進行盤點并編制存貨盤點表,在資產評估的基礎上及時進行處理。
應收款也是破產企業的資產,由清算組依法予以追討。
——無形資產的管理。
無形資產主要指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和專用技術三類資產。首先應依法確定無形資產的權屬;其次是依法評估,即確定無形資產的合理價值;其三是合理轉讓,清算組在評估的基礎上以合理的價格進行轉讓。
——投資資產的管理。
投資資產主要指企業對外進行投資所形成的資產。在實踐中,清算組一般根據破產企業所占的股權份額分別進行管理。對于全資子公司,清算組應全面接管,進行資產清理和轉讓,收回投資后納入破產財產分配;對于控股的公司,則應視實際情況進行接管,在資產評估和股權轉讓后退出,收回投資納入破產財產分配;對于其他參股企業,則應正式致函該企業,要求依法進行資產評估和股權轉讓,收回投資納入破產財產分配。
——在建工程的管理。
如破產企業有在建工程,應征得債權人會議同意作出續建、停建或轉讓的決定。在債權人會議決定前,清算組應組織在建工程負責人對工程的資產進行核算,并做好安全保衛工作。
(二) 破產財產的清理
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后,應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清理,編制破產企業財產盤點和破產財產目錄。
(1) 破產企業財產盤點表
破產企業財產盤點表是破產企業財產的移交文書,它是由破產企業法定代表人及有關的負責人(指財務負責人、物業負責人)與清算組共同進行編制的,主要內容包括:
① 盤點時間、地點、參加人;
② 固定資產及存貨的名稱、規格、數量、位置、賬面價值、折舊等;
③ 無形資產的名稱、注冊登記情況、所有權憑證;
④ 投資及資金情況,包括股權股資、有價證券、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的幣種、金額、銀行賬號等;
⑤ 參加人代表簽名,簽署時間。
(2) 破產財產目錄
破產財產目錄是法定的清算文件,是由清算組在破產財產清理完畢后編制的反映破產完整情況的文件。破產財產目錄的內容包括:
① 編制人姓名;
② 財產目錄編制原則的說明;
③ 固定資產及存貨的名稱、規格、數量、位置、賬面價值、評估價值;
④ 無形資產的名稱、數量、賬面價值、評估價值;
⑤ 投資情況,包括項目名稱、股權份額、評估價值;
⑥ 有價證券和資金情況,包括幣種、金額。
(三) 破產債權的審核
對破產債權的審核分形式審核與實質審核。形式審核主要是對申報債權的資料是否齊全、完備的審核;實質審核主要是對申報債權真實性、合法性的審核。審核債權后,清算組應編制破產債權清冊。
破產債權清冊的內容包括:
(1) 債權人名稱、住址,或代理人姓名、聯系地址、電話;
(2) 債權申報時間;
(3) 債權性質;
(4) 債權數額(其中包括本金、利息數額),以及債權合計金額。
(四) 破產企業財產變現
破產企業財產變現的方式主要有變賣與拍賣兩種。這主要由清算組根據債權人會議的授權靈活掌握。
(五) 破產費用的支付和破產財產的分配
1.破產費用的支付
破產財產應優先用于支付破產費用,破產費用的范圍包括:
(1) 破產財產的管理、變賣及分配所需的費用,以及聘任工作人員的費用;
(2) 律師費用、會計師費用及其他中介機構費用;
(3) 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4) 清算組成員的酬金;
(5) 為債權人共同利益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如債權人會議費等;
清算組在支付破產費用前,應編制簡明破產費用支出表。它包括:
① 支出項目;
② 支出金額、幣種;
③ 支出時間;
④ 支出金額合計;
⑤ 備注。
最后,表中應有制表時間和制表人、審核人簽字。
2.破產財產的分配
(1) 破產財產清償的順序
破產財產在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① 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② 破產企業所欠稅款;
③ 破產債權。
如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2) 破產財產的分配
清算組在破產財產清理工作和破產企業債權、債務清理工作完畢后,應及時制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
破產財產分配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① 制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依據。主要指法律依據和清算依據,即法院的清算函。
② 破產財產的情況說明。清算組應根據對破產企業的財產清理狀況,說明在清理破產企業銀行賬戶、追收債權、資產變現事項后,破產財產的總體狀況,包括現金總額,實物總值。
③ 破產費用的說明。對于依法屬于破產費用的支出項目,應作說明,并將破產費用各項支出列表附后。
④ 優先順序請求權的清償說明。即對破產企業拖欠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及國家稅款的數額及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⑤ 可供清償破產債權的破產財產總額。總資產數額減去破產費用和優先順序的支出之后,剩下的破產財產數額就是可供清償破產債權的破產財產總額。
⑥ 破產債權的基本情況和分配清償的比例、清償數額。這部分內容應詳細寫明破產債權的總額、清償分配比例,債權人的姓名、地址、申報債權限數額、確認債權數額、清償數額。
⑦ 附注:對有關事項的說明,例如是否還進行第二次分配等。
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由清算組制定后,應經債權人會議通過,并報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后,即可實施。
第四階段 破產程序的終結
(一) 破產程序終結的情形
出現下述兩種情形之一時,清算組應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
(1) 破產財產不足支付破產費用;
(2) 破產財產分配完畢。
(二) 破產程序終結的效力
(1) 破產程序終結后,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清償。
(2) 破產程序終結后,清算組應向破產企業原登記機關辦理破產企業注銷登記,并將辦理情況及時告知人民法院。
清算組辦理破產企業注銷登記手續,應向工商管理部門提交如下文件:
① 清算組組長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②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③ 人民法院關于企業的破產裁決書、終結破產程序裁定書;
④ 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及人民法院對其核準生效的裁定書;
⑤ 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
⑥ 公安部門出具的繳回公章回執。
(3) 清算組應予以撤銷
清算組應向法院提交關于撤銷清算組的請示報告。在該報告中應講明清算組已完成其全部法定工作,具備了撤銷的條件。
同時,清算組還應向法院提交企業破產原因分析報告。該報告應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
① 案情的基本情況;
② 企業債務構成及原因分析;
③ 企業破產原因的歸納總結;
④ 破產程序終結后發現的破產企業的財產請求權,由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行使。追回的財產,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清償順序進行清償,但是如財產數額較少,法院認為沒有必要再進行分配的,可劃歸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
(文章摘自2011年1月24日《找法網》)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