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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政策
2018-07-04
提示:引導規范房地產企業境外發債資金投向,房地產企業境外發債主要用于償還到期債務,避免產生債務違約,限制房地產企業外債資金投資境內外房地產項目、補充運營資金等,并要求企業提交資金用途承諾。
——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就《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完善市場約束機制 嚴格防范外債風險和地方債務風險的通知》答記者問
為切實有效防范外債風險和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聯合印發了《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完善市場約束機制 嚴格防范外債風險和地方債務風險的通知》。為準確理解和全面把握《通知》的有關精神,推動《通知》順利實施,記者采訪了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
問:請介紹一下《通知》出臺的背景。
答:近兩年,我們注意到,部分企業尤其是房地產、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等企業外債發行規模有所增加。這些企業評級情況參差不齊,有的經營收入和利潤不高,自身實力有限,但申請備案登記的外債規模偏大,動輒五、六億美元,甚至高達數十億美元,申請發債規模與自身實力不相匹配。有的缺乏以項目本身收入償還貸款的能力。部分企業由于沒有外匯收入來源,抵御匯率波動風險能力較弱。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全國金融工作會議部署,切實有效防范外債風險和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對企業特別是地方國有企業的外債風險進行了深入研究,于近期聯合印發了《關于完善市場約束機制 嚴格防范外債風險和地方債務風險的通知》,從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強化信息披露、加強監管協作等方面,對下一階段企業發行中長期外債工作進行了部署。
問:請介紹企業境外發債管理工作的主要情況及下一步工作思路。
答:2015年9月我委發布《關于推進企業發行外債備案登記制管理改革的通知》(以下簡稱“2044號文”),實施企業外債備案登記制管理改革,為企業境外發債提供了較大便利,受到市場主體的普遍歡迎。2017年,企業境外發債2358億美元。2018年1-5月,企業境外發債992億美元,同比基本持平。
目前存在的問題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境外發債主體結構有待進一步優化,比如地方城投公司評級整體較低,房地產企業境外發債規模增長較快等。二是企業境外發債風險防控需要加強,部分企業自身資信情況一般,外債償還能力受到關注。三是部門之間外債管理協調配合機制有待完善。
為解決上述問題,需要我們不斷改進完善企業境外發債備案登記工作。下一步,我們將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控制總量、優化結構、服務實體、審慎推進、防范風險”的外債管理原則,健全本外幣全口徑外債和資本流動審慎管理框架體系,合理控制外債總量規模,優化外債結構,有效防范外債風險。
一是著力優化外債結構,重點支持一批綜合經濟實力強、國際化經營水平高、風險防控機制健全的大型企業和金融機構赴境外發債,引導資金投向創新發展、綠色發展、新興產業、高端制造業以及鄉村振興、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一帶一路”建設和國際產能合作等重點領域項目,加大對實體經濟的支持力度,有力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新舊動能轉換,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二是盡快制定《企業發行外債登記管理辦法》。在總結外債備案登記兩年多來實行效果的基礎上,進一步聽取地方、企業、金融機構、中介機構等方面的意見建議,明確發債企業資質要求和條件標準,完善備案登記申報方式和辦理程序,不搞變相行政審批,防止自由裁量,為企業跨境融資提供更多便利。同時,加強外債信息匯總和事中事后監管,明確違規約束措施,規范備案登記管理。
三是規范企業舉債有關資質要求和資金投向,加強外債風險預警,出臺違規行為懲戒措施,完善市場約束機制。同時,引導規范房地產企業境外發債資金投向,房地產企業境外發債主要用于償還到期債務,避免產生債務違約,限制房地產企業外債資金投資境內外房地產項目、補充運營資金等,并要求企業提交資金用途承諾。
四是督促指導市場主體和中介機構主動加強國際資本市場分析研判,合理配置資產負債,優化幣種和久期匹配。引導企業使用貨幣互換、掉期、遠期外匯、期權等衍生產品防范匯率風險,降低債務成本,增強償付能力。
五是完善部門間協同監管機制,主動加強與國家外匯局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和信息共享,強化監管統籌。
問:關于加強外債風險防范,《通知》提出了哪些具體要求?
答:一是著力支持綜合經濟實力強、國際化經營水平高、風險防控機制健全的大型企業赴境外市場化融資。
二是要求擬舉借外債企業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管理決策機制和財務管理制度,實現實體化運營,同時企業要加強外債的“借、用、還”全過程管理。
三是鼓勵企業外債募集資金重點用于支持創新發展、綠色發展、新興產業、高端制造業以及“一帶一路”建設和國際產能合作等。外債資金支持的募投項目,要建立市場化的投資回報機制,形成持續穩定、合理可行的財務預期收益。
四是規范擬舉借企業外債信息的披露。在相關文件中,要明確舉借債務由發債企業作為獨立法人負責償還。
五是引導擬舉借外債企業關注外匯市場變化,靈活運用貨幣互換、利率互換、遠期外匯買賣、期權、掉期等金融產品,合理持有外匯頭寸,有效防控外債風險。
六是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和對違規發債企業、中介機構等主體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問責力度,實施跨部門聯合懲戒,及時公開通報,并限制相關責任主體新申請或參與外債備案登記工作。
問:《通知》下發后還有哪些工作考慮?
答:為確保《通知》能夠得到有效貫徹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將著力做好三項工作。一是加強宣傳引導,督促有關部門、企業及中介機構按照通知要求做好企業境外發債有關工作。二是加強指導監督,著力提高全國發展改革系統的監管能力。三是加強懲戒處罰力度。我委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企業外債發行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將外債發行違規主體和相關責任人納入信用記錄,實施聯合懲戒。此外,將對境外發債違規企業及相關中介機構實行“三次警示制度”,根據企業違規次數,分別采取約談、通報違規行為,以及暫停其外債備案登記或參與發行外債資格等懲戒措施,近期我們已專門發布了新聞稿件對此進行重點解讀。
附: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完善市場約束機制嚴格防范外債風險和地方債務風險的通知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發揮國際資本市場低成本資金在支持實體經濟轉型升級和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方面的積極作用,完善市場約束機制,切實有效防范中長期外債風險和地方債務風險,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擬舉借中長期外債企業(含金融機構,下同)要實現實體化運營,依法合規開展市場化融資,充分論證發行外債的必要性、可行性、經濟性和財務可持續性,同時依托自身資信狀況制定外債本息償付計劃,落實償債保障措施。嚴禁企業以各種名義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為其市場化融資行為提供擔保或承擔償債責任,切實做到“誰用誰借、誰借誰還、審慎決策、風險自擔”。
二、要緊密圍繞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方向,著力支持綜合經濟實力強、國際化經營水平高、風險防控機制健全的大型企業赴境外市場化融資,募集資金重點用于支持創新發展、綠色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高端裝備制造業以及“一帶一路”建設和國際產能合作等。
三、擬舉借中長期外債企業要建立健全規范的公司治理結構、管理決策機制和財務管理制度。申報企業擁有的資產應當質量優良、權屬清晰,嚴禁將公立學校、公立醫院、公共文化設施、公園、公共廣場、機關事業單位辦公樓、市政道路、非收費橋梁、非經營性水利設施、非收費管網設施等公益性資產及儲備土地使用權計入企業資產。
四、利用外債資金支持的募投項目,要建立市場化的投資回報機制,形成持續穩定、合理可行的財務預期收益。如募投項目取得投資補助、運營補貼、財政貼息等財政資金支持,有關決策程序必須依法合規,必須把地方財政承受能力和中長期財政可持續作為重要約束條件,堅決杜絕脫離當地財力可能進行財政資金支持。
五、擬舉借中長期外債企業要統籌考慮匯率、利率、幣種及企業資產負債結構等因素,靈活運用貨幣互換、利率互換、遠期外匯買賣、期權、掉期等金融產品,穩妥選擇融資工具,合理持有外匯頭寸,密切關注匯率變動,有效防控外債風險。
六、擬舉借中長期外債企業要規范信息披露。在債券募集說明書等文件中,不得披露所在地區財政收支、政府債務數據等可能存在政府信用支持的信息,嚴禁與政府信用掛鉤的誤導性宣傳,并在相關文件中明確,地方政府作為出資人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相關舉借債務由發債企業作為獨立法人負責償還。有關信用評級機構不得將企業信用與地方政府信用掛鉤。申報企業應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七、發展改革部門要切實加大事中事后監管力度,利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大數據預警監測分析等多種創新方式,加強對外債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后續建設運營情況的督促檢查工作。財政部門對依法合規承接政府投資項目的企業,應當按規定和批準的預算及時撥付資金,不得拖欠。
八、建立健全責任主體信用記錄,對涉及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融資和擔保的企業、承銷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主體及其主要負責人,加大懲處問責力度,納入相關領域黑名單和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歸集共享,實施跨部門聯合懲戒,及時公開通報,并限制相關責任主體新申請或參與外債備案登記工作。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2018年5月11日
來源:國家發改委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