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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政策
2019-08-14
市屬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意見》(國發〔2015〕54號)、《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市屬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實施意見》(京政發〔2016〕38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規范市屬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行為,有效防范風險,深化市場化改革,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特制定本指引。
一、適用范圍
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以下簡稱市屬國有企業)通過產權轉讓、增資擴股、投資并購、出資新設、上市重組(包括首發上市和上市公司資產重組、發行證券、資產注入、吸收合并)等方式實施混合所有制改革,適用本指引。
二、總體要求
(一)堅持黨的全面領導
把堅持黨的領導作為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必須堅守的政治方向和政治原則,切實履行各級黨組織領導責任,充分發揮把關定向作用,確保黨的領導、黨的建設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得到充分體現和切實加強。加強對混合所有制改革思路和重要舉措的研究論證,抓好頂層設計、科學決策、有效執行、全程監督,確保國有資本的保值增值,切實維護好職工的正當權益。
(二)把握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正確方向
落實首都城市戰略定位和北京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從戰略高度認識新時代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增強微觀主體活力的重要性。堅持因地施策、因業施策、因企施策,立足于戰略規劃,加強統籌協調,注重聚焦主業、突出主業、做強做優主業,通過深化改革全面提升企業發展質量和核心競爭力。
(三)鼓勵各類資本合作
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關于堅持“兩個毫不動搖”、“深化國有企業改革”、“支持民營企業發展”的精神,鼓勵民營企業、外資企業、中央和其他省市國有企業等各類企業積極參與市屬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發揮各類資本在資源、技術、機制、管理等方面的優勢作用,取長補短、相互融合、共同發展。
(四)有效落實主體責任
市管企業作為市屬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責任主體,應當制定和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切實把好科學決策關、審計評估關、市場交易關,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分級落實責任,分類分層、積極穩妥推進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規范實施操作。
三、制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
(一)必要性與可行性分析
市屬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應當結合功能定位,加強統籌規劃,注重聚焦主業、優化結構布局、限制管控層級、合理防范風險,充分進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
1、必要性
市屬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應當具有以下部分或全部意義:有利于優化資源配置,推動技術創新,擴大市場占有率,提高企業經營業績和核心競爭能力;有利于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實現企業體制機制改革創新;有利于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放大國有資本功能,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控制力、影響力和抗風險能力。
2、可行性
市屬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符合國家和我市關于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符合北京城市總體規劃和首都“四個中心”城市戰略定位;符合行業發展趨勢、企業發展規律和市場經濟規則;具備混合所有制改革條件,改革方案操作性較強。
(二)方案內容
除必要性和可性行分析外,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包括以下內容:企業基本情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的、形式與路徑、投資者選擇條件、重大資產處置、重要品牌管理、改革后企業股權結構、法人治理結構、黨組織建設方案、國有股東代表管理、經營管控模式、員工激勵計劃、債權債務處理、職工安置方案、歷史遺留問題解決方案、中介機構選聘、方案實施計劃、法律意見書等內容。
(三)職工安置
市屬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應當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妥善處理勞動關系,確保職工隊伍穩定。涉及在職職工勞動合同變更、解除、重新簽訂以及離退休人員、內退人員管理方式和管理費用承擔方式變更等職工安置事項的,職工安置方案須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實施。
(四)合理設定股權比例
堅持一企一策優化股權結構。除市政府和市國資委要求的戰略性持股、主業涉及重要行業、關鍵領域以及支撐首都功能定位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后應當保證國有股東控股地位外,不設國有股權持股比例限制,宜控則控,宜參則參。市屬國有企業應當根據市管企業整體戰略、自身產業發展要求合理設置國有股東持股比例和未來企業治理結構。
通過上市重組方式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還應當按照《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 財政部 證監會 令第36號,以下簡稱36號令)要求合理設置持股比例,妥善處理好國有股東地位和市場融資的關系,切實維護國有股東利益。
(五)科學設置企業層級
結合“十三五”戰略規劃和自身功能定位,合理設計混合所有制改革企業層級和管理架構,避免新增管理層級,采取相應措施確保管理和控制到位,推動優化組織結構,不斷提升發展質量和經濟效益。
(六)規范土地資產處置
市屬國有企業應當根據市政府、市國資委要求統籌考慮整體長期戰略規劃,在混合所有制改革過程中妥善做好土地等重大資產處置工作。因混合所有制改革后失去控股權的,涉及京內土地處置應當按照《關于進一步規范市屬國有企業京內土地房屋資產處置和房屋出租對外合作經營管理的通知》(京國資發〔2018〕21號)履行報市政府審批程序,涉及產權市場公開交易的,應當公開披露相關信息。
四、履行決策程序
(一)規范內部決策
市管企業應當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企業內部管理規定等,嚴格履行內部決策程序。按照“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加強事前醞釀,完善黨委會、董事會、經理層之間企業的決策溝通機制,嚴格實行充分研究、集體審議、獨立表決、一事一議。
涉及上市公司事項的,應當嚴格遵守市國資委《關于加強上市公司國有股東內幕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國資發〔2013〕2號)及證券監管機構的相關規定,做好內幕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
(二)履行審批程序
通過產權轉讓、增資擴股方式實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應當按照《關于貫徹落實<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的意見》(京國資發〔2017〕10號,以下簡稱10號文)履行審核程序;通過投資并購、出資新設方式實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應當按照《北京市國有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京國資發〔2017〕29號)、《北京市國有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辦法》(京國資發〔2017〕30號)等規定履行審核程序。
市屬國有企業通過首發上市的,應當按照《關于進一步明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廳產權〔2018〕760號)規定履行市國資委標識管理程序;市屬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通過上市重組等方式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應當按照36號令規定履行審核程序。
五、開展審計評估
(一)基本要求
市屬國有企業應當按照市國資委《關于印發<北京市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京國資發〔2008〕5號)、《關于深化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改革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京國資發〔2019〕2號)等文件的要求開展審計、評估工作,并按權限履行資產評估項目的核準或備案手續。
(二)操作規范
1、市屬國有企業應當按照現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納入審計評估范圍的資產就其權屬證明、財務會計信息和其他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進行核實。
2、市屬國有企業實施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資產評估基準日的確定,應接近評估目的對應的經濟行為或特定事項的實施日期。
3、涉及上市公司的資產置換、發行股份收購資產等產權變動,評估基準日應接近上市公司公告(停牌)日;涉及上市公司股份間接轉讓的,上市公司股份價值確定的基準日應與國有股東資產評估的基準日一致,且與國有股東產權直接持有單位對該產權變動決策的日期相差不得超過一個月。
4、企業在評估基準日后如遇重大事項,如匯率變動、國家重大政策調整、企業資產權屬或數量、價值發生重大變化等,可能對評估結論產生重大影響時,應當關注評估基準日或評估結論是否進行了合理調整。
5、市屬國有企業資產評估及確定交易對價時,應當關注評估范圍是否包括土地使用權、礦業權、專利權、商標權、專有技術、特許經營權等無形資產,以及企業品牌帶來的預期價值。
6、企業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對于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職工的經濟補償、離退休人員、內退人員有關費用等職工安置費用,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和《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及其應用指南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六、投資者選擇
(一)基本要求
市屬國有企業在引進投資者時應當以提高國有資本配置和運行效率為目標,從市管企業戰略定位、主業發展需求、體制機制創新等角度出發,同步考慮品牌、管理、人才、技術、市場、資本等因素,尋找符合條件的合作伙伴,做好引資本與轉機制的結合、優化企業股權結構與優化治理結構的結合。
(二)明確選擇條件
依法誠信經營,企業治理規范,具有良好的市場聲譽;具有產業協同、優勢互補,有利于促進企業轉型升級;契合企業發展需要,能夠提供資源、資金、技術、管理、市場等方面支持;兼顧企業文化理念相近,認同企業發展戰略,資金實力雄厚,行業影響力等其他因素。
(三)加強操作規范
1、對投資者進行適格性盡職調查,主要包括投資主體及實際控制人資格資信、關聯人識別、財務與法律風險甄別等內容。
2、投資者以實物、股權、土地使用權等法律法規允許的方式出資參與市屬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時,市管企業應當關注其資產質量,做好與投資者合作相關的風險評估,避免后期出現法律糾紛。
3、市屬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后由國有控股企業轉為國有參股企業或全部退出的,須進行盡職調查,避免關聯交易和利益輸送。
4、市屬國有企業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原則上不得與投資者簽訂對賭條約和回購條款。確需簽訂的,應在確保國有權益不受損害的前提下,經市管企業董事會同意后執行,并充分考慮后續操作的規范性、可行性以及法律風險和隱患的解決預案。
5、對于國有創投企業投資高精尖產業領域項目,需在投資協議中約定退出條件的,應當符合《推動市屬國有企業加快科技創新大力發展高精尖產業的若干措施》 (京國資發〔2018〕14號)等文件的規定。
七、規范交易行為
(一)支持市屬國有企業充分利用產權交易市場實施混合所有制改革
1、市屬國有企業通過產權轉讓、增資擴股方式實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應當按照10號文的規定在北京產權交易所進行。
2、市屬國有企業通過產權轉讓方式實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確需對意向受讓方設置資格條件的,應當上報市國資委備案;通過增資方式實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投資方選擇條件應體現在增資方案中,由市管企業批準或決定。
3、通過增資擴股方式引入投資方時,應當制定遴選方案。市屬國有企業應當積極配合投資方開展盡職調查,做到公平對待。
4、北京產權交易所應當加強對投資方資格條件合理性審核,廣泛征集投資方,組織遴選活動,對遴選活動進行監督,并在產權轉讓、增資擴股項目交易完成后及時予以公示。通過投資并購、出資新設方式實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鼓勵通過北京產權交易所等公開征詢合作方。
(二)支持市屬國有企業通過投資非國有企業實施混合所有制改革
1、支持市屬國有企業根據自身產業發展戰略通過股權合作、項目合作等多種方式參與民營企業、外資企業等非國有企業發展,優化產業鏈布局,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
2、通過投資并購、出資新設等方式實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應當符合企業發展規劃,堅持做強主業,嚴格控制非主業投資,鼓勵發展和首都功能定位相符合的產業,大力培育和發展“高精尖”產業,嚴格遵守投資決策程序,充分發揮市場化功能。
3、鼓勵市屬國有企業通過北京產權交易所等發布投資需求和合作需求,北京產權交易所等應當為市屬國有企業提供相關服務。
(三)鼓勵市管企業采取多種方式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做強做優做大國有控股上市公司
鼓勵市管企業依法依規開展資本運作,以上市公司為主要載體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通過首發上市或通過上市公司資產重組、發行證券、資產注入、吸收合并等方式做強做優做大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對于通過上市公司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市管企業應當按照36號令要求通過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信息系統及時、完整、準確報送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變動情況,實現動態監管。
八、辦理交割登記
(一)產權轉讓與增資擴股
1、交易各方應就協議條款進行溝通磋商,達成一致意見后共同簽署交易合同,并嚴格遵守國有資產交易價款支付相關規定。
2、做好產權交割、制訂(修訂)公司章程等工作,及時辦理變更登記并向市管企業報告運營情況。
(二)投資并購與出資新設
通過投資并購、出資新設等方式實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應當嚴格遵循合同和章程規定的出資要求,有效防范合作方未按約定履行出資義務、抽逃出資等風險,切實維護國有權益。
(三)做好產權登記工作
市屬國有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市管企業應于每季度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將季度混合所有制改革情況統計匯總后報市國資委,并于每年度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將年度混合所有制改革情況統計匯總,連同分析報告一并報市國資委。
九、穩步推進市管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
(一)市管企業層面實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應當“一企一策”制定發展規劃和整體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統籌謀劃好混合所有制改革與深化國資國企配套改革試點的銜接關系,結合市管企業行業特點及業態發展趨勢選擇主業匹配、管理規范、實力較強的投資者,完善法人治理結構,以整體上市為主要形式合理設計改革路徑。
(二)對于主業資產已基本具備條件實現證券化,擬通過整體上市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市管企業,應當充分考慮非經營性資產剝離、資產權屬瑕疵、稅收策劃等問題,滿足證券監管機構對于上市的要求,制定整體上市方案。
(三)充分發揮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資本運作平臺作用,積極參與市管企業層面混合所有制改革或整體上市,做好相關方案的研究制定,統籌好平臺公司與市管企業的關系,通過股權運作、基金投資等多種形式推動市管企業層面混合所有制改革或整體上市進程。
(四)市管企業層面混合所有制改革,由市管企業研究提出初步草案,市國資委審核形成正式方案,報市政府批準。
十、股權及分紅權激勵
(一)支持市屬國有企業在混合所有制改革過程中,用足用好員工持股、限制性股票、股權分紅權、股票期權等各種激勵措施,進一步激發企業經營管理者和核心骨干的創新創造活力。
(二)優先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科技服務型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科研人員和業務骨干入股。推動股權出售、股權獎勵、股權期權、崗位分紅和項目收益分紅等人才激勵措施實施,適時拓寬員工持股實施范圍及比例。積極探索混合所有制改革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骨干分紅權激勵。
十一、加強混合所有制企業管控
(一)完善法人治理結構
1、市屬國有企業應根據混合所有制企業股權結構合理設置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充分發揮股東會和董事會決策、監事會監督、經理層經營管理作用,實現規范的公司治理。
2、國有股東應主導市屬國有控股、國有實際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合資合作合同、章程等基礎文件的制定,合理設置條文條款,構建規范、順暢的股東合作機制和爭議解決機制,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有效防范風險。
3、企業的章程應依法明確各股東的權利和義務,確保國有股東法定權益。國有股東原則上應當向國有控股、國有實際控股企業委派黨組織書記、董事長和財務總監,健全日常董事會制度,加強企業管控。經市管企業同意后,確不具備委派財務總監條件的國有控股企業要加強財務監管,防范國有資產流失。
(二)加強國有股東代表管理
1、國有股東要建立有效的派出國有股東代表履職報告制度和考核評價制度。
2、國有股東代表應當在授權范圍內,參與企業的股東會等會議,跟蹤任職企業經營、財務指標的變動,及時做出分析判斷,妥善處理存在的經營、財務風險,涉及重大事項應及時報告國有股東。
(三)切實維護國有企業品牌及老字號價值
1、按照《關于推動北京老字號傳承發展的意見》(京政辦發〔2018〕44號),鼓勵國有老字號企業引入各類社會資本,允許經營者參與混合所有制改革,實現股權多元化。加大國有老字號企業資源整合力度,培育行業龍頭企業。加大對國有企業品牌保護力度,規范對國有企業品牌和老字號的管理。
2、混合所有制改革后轉為國有參股的企業,公司名稱原則上不得出現市管企業名號、不得使用市屬國有企業商標和字號,確有業務合作需要,經市管企業董事會批準同意,按照相關規定以公允價格采用許可等方式授權許可使用,并報市國資委備案。
(四)規范參股企業管理
1、混合所有制改革后為國有參股企業的,應在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制定中約定公司治理結構,在公司章程中制定保護小股東利益的條款,包括知情權、表決權等方面內容。必要時可以設置有條件的退出條款,并向國有參股企業派出股東代表,依法行使股東權利。
2、國有參股企業國有股東代表在行使相關股東權利前,應當將股東會、董事會等審議事項上報國有股東,確保所行使表決權符合國有股東真實意圖。
3、加大對產權鏈條長、管控力度弱、非主業投資、連續虧損等國有參股企業,特別是四級以上非主業參股虧損企業、四級及以下參股虧損企業的清理力度,構建業務有進有退、企業優勝劣汰、管控精干高效的發展格局。
十二、保障措施
(一)堅持黨的建設與混合所有制改革同步謀劃
嚴格落實《關于在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中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的若干意見》(中辦發〔2015〕44號),把建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的工作,作為國有企業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必要前提,堅持黨的建設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及工作機構同步設置、黨組織負責人及黨務工作人員同步配備、黨的工作同步開展,實現體制對接、機制對接、制度對接和工作對接。根據不同類型混合所有制企業特點,明確黨組織的設置方式、職責定位和管理模式。
(二)做好社會穩定風險分析與評估
按照《北京市國有企(事)業單位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實施細則(試行)》(京國資黨發〔2015〕3號)等規定,市屬國有企業應積極做好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出具混合所有制改革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三)用足用好財稅優惠政策
市屬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過程中,應科學設計改革路徑,最大程度用足用好《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印發<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相關稅收政策文件匯編>的通知》(發改辦經體〔2018〕947號)等文件對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重組的稅收優惠政策。
(四)建立科學合理的容錯糾錯機制
市管企業在混合所有制改革過程中,應當建立科學合理的容錯糾錯機制,圍繞自主創新和國企改革兩個方面,科學界定容錯糾錯界限,鼓勵企業領導人員勇于創新、銳意改革。對于按照規定履行民主決策、方案制定、審計評估、資產交易、辦理交割登記、審核上報等程序,未發現牟取非法利益的混合所有制改革項目,可視為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給予免責容錯;對于違反決策程序和審批流程、超授權范圍決策、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當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市國資委辦公室
2019年8月7日印發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