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被處理的會計師事務所完成整改、有關主管部門恢復其新承接業務資格前,不應選聘該所,業務資格恢復后是否選聘由企業自定。
(三)如果引起處理的案例為中央企業審計業務,在該事務所恢復業務資格后一段時間內(1年或以上,視相關問題嚴重程度調整)不應選聘該所。
《關于加強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工作的通知》(國資廳發評價〔2005〕43號)、《關于印發<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有關問題解答>的通知》(國資廳發評價〔2006〕23號)等相關規定與本解答不一致的,以本解答為準。
文章摘自2017年11月28日《國資委網站》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中央企業重組 選聘會計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