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條 資產評估的立項審批和評估結果確認一般應按本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時,也可以委托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的主管部門或下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被委托的部門應依照《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辦理資產評估的立項審批和結果確認工作,并將辦理結果報委托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結果,除國家經濟政策發生重大變動或經濟行為當事人另有協議規定之外,自評估基準日起一年內有效。在有效期內,資產數量發生變化時,根據不同情況可由原評估機構或資產占有單位,按原評估方法做相應調整。
第四章 評估方法
第三十七條 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時,應根據不同的評估目的和對象,選用《辦法》第二十三條所規定的一種或幾種方法進行評定估算。選用幾種方法評估,應對各種方法評出的結果進行比較和調整,得出合理的資產重估價值。
第三十八條 收益現值法是將評估對象剩余壽命期間每年(或每月)的預期收益,用適當的折現率折現,累加得出評估基準日的現值,以此估算資產價值的方法。
第三十九條 重置成本法是現時條件下被評估資產全新狀態的重置成本減去該項資產的實體性貶值、功能性貶值和經濟性貶值,估算資產價值的方法。
實體性貶值是由于使用磨損和自然損耗造成的貶值。功能性貶值是由于技術相對落后造成的貶值。經濟性貶值是由于外部經濟環境變化引起的貶值。
第四十條 現行市價法是通過市場調查,選擇一個或幾個與評估對象相同或類似的資產作為比較對象,分析比較對象的成交價格和交易條件,進行對比調整,估算出資產價值的方法。
第四十一條 清算價格法適用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經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企業的資產評估。評估時應當根據企業清算時其資產可變現的價值,評定重估價值。
第四十二條 資產評估機構接受委托進行資產評估時,選用的價格標準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并維護經濟行為各方的正當權益。
在資產評估時,應根據不同的評估目的、對象,選用不同的價格標準。可以采用國家計劃價,也可以采用國家指導價、國內市場價和國際市場價。
匯率、利率應執行國家規定的牌價。自由外匯或以自由外匯購入的資產也可以用外匯調劑價格。
國內各種形式聯營(包括集團公司)、股份經營的資產評估,對聯營各方投入的同類資產應該采用同一價格標準評估。
第五章 中外合資、合作資產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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