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是增加監督檢查專章。為了加強法律執行情況監督檢查,保障法律的有效實施,新法增設了“監督檢查”專章。明確提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對中小企業促進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國務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應當委托第三方機構定期開展中小企業發展環境評估,并向社會公布。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評估和監督作出規定。對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中小企業參加考核,評比、表彰、培訓等活動的行為以及違法向中小企業收費、罰款、攤派財務等行為的查處作出了相關規定。
此外,新促進法在創業創新、服務措施、政府采購等方面在原法基礎上也做了不少重要的補充和修改。
隨著新促進法的深入貫徹落實,法律修訂的“紅利”不斷釋放,將進一步改善中小企業經營環境,保障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支持中小企業創業創新,不斷培育新增量、新動能,實現中小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七十四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17年9月1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7年9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改善中小企業經營環境,保障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支持中小企業創業創新,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擴大城鄉就業,發揮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人員規模、經營規模相對較小的企業,包括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
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劃分標準由國務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第三條 國家將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作為長期發展戰略,堅持各類企業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業實行積極扶持、加強引導、完善服務、依法規范、保障權益的方針,為中小企業創立和發展創造有利的環境。
第四條 中小企業應當依法經營,遵守國家勞動用工、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社會保障、資源環境、質量標準、知識產權、財政稅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規,遵循誠信原則,規范內部管理,提高經營管理水平;不得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 國務院制定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建立中小企業促進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全國中小企業促進工作。
國務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組織實施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對中小企業促進工作進行宏觀指導、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
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國家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建立中小企業促進工作協調機制,明確相應的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中小企業促進工作。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新修訂中小企業促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