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1日國資委發布《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其目的是為了規范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行為,保障企業國有產權有序流動,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無償劃轉是國有企業資產重組的一種常用手段,作為一種特殊的國有產權的流轉方式,由于其涉及到國有資產的無償轉移,因為在實施過程中有必要進行嚴格的管理與審批。
根據《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 批準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事項,應當審查下列書面材料:
(一)無償劃轉的申請文件;
(二)總經理辦公會議或董事會有關無償劃轉的決議;
(三)劃轉雙方及被劃轉企業的產權登記證;
(四)無償劃轉的可行性論證報告;
(五)劃轉雙方簽訂的無償劃轉協議;
(六)中介機構出具的被劃轉企業劃轉基準日的審計報告或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清產核資結果批復文件;
(七)劃出方債務處置方案;
(八)被劃轉企業職代會通過的職工分流安置方案;
(九)其他有關文件。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國有資產無償劃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