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固定資產預算及購置計劃既要從實際需要出發又要注意節約,要根據各類資產的配備情況及使用標準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現有固定資產,防止積壓浪費。對按規定實行統一采購的固定資產,要提供詳細的使用目的并寫明詳盡的功能等要求。
第二十三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必須完善固定資產賬、卡、領用、處置、清查盤點等日常管理制度。使用部門須指定專人負責辦理本部門固定資產和其它物品的領用、保管、清點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驗收入庫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須建立《固定資產卡片》并記入《固定資產明細賬》,按物登卡、憑卡記賬;已入庫存的固定資產,要按照各類資產的使用說明和存放要求進行保管,填寫保管單并定期檢查,庫存固定資產未經管理人員同意,任何人不準領用或調換;處置固定資產須填寫《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單》或《固定資產調撥單》,據單入賬;使用部門領用固定資產須填寫《固定資產領用單》,經主管領導同意后,固定資產管理人員憑單填寫固定資產使用記錄卡并記入《固定資產卡片》。不經批準,任何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資產。如需借用固定資產,須經主管領導同意后,辦理借用手續。
第二十五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配備給個人使用的固定資產或物品,要建立領用交還制度,并督促使用人愛護所用資產。工作人員工作調動時,應在其辦理所用資產交還手續后,方可辦理調動手續。
第二十六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務部門和使用部門應每半年對賬一次,使賬實、賬卡、賬賬保持一致。每年對本部門的固定資產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查明固定資產的實有數與賬面結存數是否相符,固定資產的保管、使用、維修等情況是否正常。對清查盤點中發現的問題,應查明原因,說明情況,編制有關固定資產盤盈盤虧表,按管理權限報經國管局或本部門主管領導批準后,調整固定資產賬目。
第二十七條 各部門發生國有資產產權變動、財務和賬務異常、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嚴重或掛靠單位脫鉤等情況,按國家規定必須進行清產核資的,應由本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國管局確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不符合固定資產標準的各種辦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資產,也要分類登記,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二十九條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機關后勤企業的固定資產管理工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凡違反本辦法的,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各部門應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固定資產管理的實施辦法,并送國管局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1987年7月31日印發的《中央國家機關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國管財字[1987]第169號)同時廢止。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國有企業固定資產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