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解決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及相關改革成本支出實行專項資金管理,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商相關部門制定。
第十條 國有企業資本金注入,是指用于引導投資運營公司和中央企業更好地服務于國家戰略,將國有資本更多投向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的資本性支出。
第十一條 國有企業資本金注入采取向投資運營公司注資、向產業投資基金注資以及向中央企業注資三種方式。
(一)向投資運營公司注資,主要用于推動投資運營公司調整國有資本布局和結構,增強國有資本控制力。
(二)向產業投資基金注資,主要用于引導投資運營公司采取市場化方式發起設立產業投資基金,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引領社會資本更多投向重要前瞻性戰略性產業、生態環境保護、科技進步、公共服務、國際化經營等領域,增強國有資本影響力。
(三)向中央企業注資,主要用于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精神,由中央企業具體實施的事項。
第三章 預算編制和批復
第十二條 財政部按照國務院編制預算的統一要求,根據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政策,印發編制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通知。
第十三條 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對投資運營公司和中央企業盈利情況進行測算后,確定年度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規模。
第十四條 中央單位根據財政部通知要求以及年度預算支出規模,組織其監管(所屬)投資運營公司和中央企業編報支出計劃建議。
第十五條 投資運營公司和中央企業根據有關編報要求,編制本公司(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計劃建議報中央單位,并抄報財政部。其中:
(一)解決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及相關改革成本支出計劃建議,根據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編制。
(二)國有企業資本金注入計劃建議,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要求,結合投資運營公司和中央企業章程、發展定位和戰略、投資運營規劃、投融資計劃等編制。
第十六條 中央單位對其監管(所屬)投資運營公司和中央企業編報的支出計劃建議進行審核,編制預算建議草案報送財政部。
第十七條 財政部根據國家宏觀調控目標,并結合國家重點發展戰略、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解決進程、國有資本布局調整要求以及績效目標審核意見、以前年度績效評價結果等情況,在對中央單位申報的預算建議草案進行審核的基礎上,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向中央單位下達預算控制數。
第十八條 中央單位根據財政部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結合其監管(所屬)投資運營公司和中央企業經營情況、歷史遺留問題解決及改革發展進程等,對本單位預算建議草案進行調整后,再次報送財政部。
第十九條 財政部根據中央單位調整后的預算建議草案,編制中央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
第二十條 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準后,財政部在20日內向中央單位批復預算。中央單位應當在接到財政部批復的本單位預算后15日內向其監管(所屬)投資運營公司和中央企業批復預算。
第四章 預算執行
第二十一條 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應當按照經批準的預算執行,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調劑。確需調劑使用的,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的規定,將預算資金撥付至投資運營公司、產業投資基金和中央企業。
第二十三條 投資運營公司和中央企業應按規定用途使用資金。屬于國有企業資本金注入的,應及時落實國有權益,并根據明確的支出投向和目標,及時開展國有資本投資運營活動,推進有關事項的實施。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財預[2017]32號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