崗位分紅激勵總額的確定應當統籌好與當期工資總額管理的關系,避免因實施分紅激勵出現工資效益不匹配。項目分紅激勵原則上應當采取與重要技術人員約定的方式進行,明確激勵水平、兌現方式和違約責任等,激勵總額根據項目規模、市場化程度合理確定。股權激勵總額的確定應當從企業規模、發展階段等實際出發,個人激勵水平應當合理適度,確保激勵的可持續性和公平性。
(四)嚴格規范制度執行。
中央企業開展股權和分紅激勵應當嚴格執行《暫行辦法》有關規定,不得隨意降低資格條件。實施股權激勵的,應當建立相應的考核兌現辦法,加強對授予、行權等事項的管理。實施崗位分紅激勵的,應當明確年度業績考核指標,除企業處于初創階段等特殊情況外,原則上各年度凈利潤增長率應當高于企業實施崗位分紅激勵近3年平均增長水平。實施項目分紅激勵的,應當建立健全項目成本核算、科技成果評估及收益分紅等財務管理體系,并嚴格按照與激勵對象約定情況,實施激勵。
三、全面加強股權和分紅激勵的組織管理
(一)建立分級管理工作機制。
國資委作為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推動中央企業做好股權和分紅激勵政策貫徹落實工作,除承擔中央企業集團公司激勵方案審批外,主要側重政策指導以及對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中央企業是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政策的責任主體,負責本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制度建設、組織實施及規范管理等工作,審批所屬科技型企業激勵方案,并且對其合規性負責。
(二)規范決策程序和工作流程。
中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通知要求,擬訂本企業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的總體工作方案和推進計劃,并且在實施前向國資委報告。
中央企業集團公司以及所屬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方案的擬訂均應當嚴格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并通過職工大會、職代會或者其他形式充分聽取職工意見和建議。企業擬訂的激勵方案應當按照出資關系,分別報送國資委或中央企業集團批準。未經批準,企業不得擅自實施激勵方案。
建立中央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實施情況定期報告制度,中央企業應當將年度股權和分紅激勵實施情況總結報告于次年2月底前報送國資委。
(三)強化監督檢查。
中央企業應當將股權和分紅激勵計劃納入預算管理,在年度財務決算后兌現,其中分紅激勵總額納入工資總額預算單列管理。國資委將中央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工作納入收入分配監督檢查事項范圍,采取抽查和專項檢查等方式,對企業實施情況進行監督評估。對違反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企業,國資委將責令其調整或終止方案,并且追究相關企業和人員責任。
本通知印發之前有關中央企業經國資委批準的分紅激勵方案可繼續執行,實施期滿后,新的激勵方案統一按照《暫行辦法》和本通知要求執行。各中央企業在實施過程中遇到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向國資委報告。
國 資 委
2016年10月31日
文章摘自2016年11月22日《國資委網站》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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