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依法依規實施企業破產。
17.建立健全依法破產的體制機制。充分發揮企業破產在解決債務矛盾、公平保障各方權利、優化資源配置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完善破產清算司法解釋和司法政策。健全破產管理人制度。探索建立關聯企業合并破產制度。細化工作流程規則,切實解決破產程序中的違法執行問題。支持法院建立專門清算與破產審判庭,積極支持優化法官配備并加強專業培訓,強化破產司法能力建設。規范和引導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依法履職,增強破產清算服務能力。
18.因企制宜實施企業破產清算、重整與和解。對于扭虧無望、已失去生存發展前景的“僵尸企業”,要破除障礙,依司法程序進行破產清算,全面清查破產企業財產,清償破產企業債務并注銷破產企業法人資格,妥善安置人員。對符合破產條件但仍有發展前景的企業,支持債權人和企業按照法院破產重整程序或自主協商對企業進行債務重組。鼓勵企業與債權人依據破產和解程序達成和解協議,實施和解。在企業破產過程中,切實發揮債權人委員會作用,保護各類債權人和企業職工合法權益。
19.健全企業破產配套制度。政府與法院依法依規加強企業破產工作溝通協調,解決破產程序啟動難問題,做好破產企業職工安置和權益保障、企業互保聯保和民間融資風險化解、維護社會穩定等各方面工作。加快完善清算后工商登記注銷等配套政策。
(七)積極發展股權融資。
20.加快健全和完善多層次股權市場。加快完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健全小額、快速、靈活、多元的投融資體制。研究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轉板創業板相關制度。規范發展服務中小微企業的區域性股權市場。支持區域性股權市場運營模式和服務方式創新,強化融資功能。
21.推動交易所市場平穩健康發展。進一步發展壯大證券交易所主板,深入發展中小企業板,深化創業板改革,加強發行、退市、交易等基礎性制度建設,切實加強市場監管,依法保護投資者權益,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在證券交易所市場發行股票進行股權融資。
22.創新和豐富股權融資工具。大力發展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促進創業投資。創新財政資金使用方式,發揮產業投資基金的引導作用。規范發展各類股權類受托管理資金。在有效監管的前提下,探索運用股債結合、投貸聯動和夾層融資工具。
23.拓寬股權融資資金來源。鼓勵保險資金、年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等長期性資金按相關規定進行股權投資。有序引導儲蓄轉化為股本投資。積極有效引進國外直接投資和國外創業投資資金。
三、營造良好的市場與政策環境
24.落實和完善降杠桿財稅支持政策。發揮積極的財政政策作用,落實并完善企業兼并重組、破產清算、資產證券化、債轉股和銀行不良資產核銷等相關稅收政策。根據需要,采取適當財政支持方式激勵引導降杠桿。
25.提高銀行不良資產核銷和處置能力。拓寬不良資產市場轉讓渠道,探索擴大銀行不良資產受讓主體,強化不良資產處置市場競爭。加大力度落實不良資產轉讓政策,支持銀行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打包轉讓不良資產。推動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多渠道補充銀行核心和非核心資本,提高損失吸收能力。
26.加強市場主體信用約束。建立相關企業和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的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構建參與各方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機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嚴格追究惡意逃廢債和國有資產流失等違法違規單位及相關人員責任。
27.強化金融機構授信約束。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通過建立債權人委員會、聯合授信等機制,完善客戶信息共享,綜合確定企業授信額度,并可通過合同約定等方式,避免過度授信,防止企業杠桿率超出合理水平。對授信銀行超過一定數量、授信金額超過一定規模的企業原則上以銀團聯合方式發放貸款,有效限制對高杠桿企業貸款。
28.健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合理確定投資者參與降杠桿的資格與條件。鼓勵具有豐富企業管理經驗或專業投資分析能力,并有相應風險承受力的機構投資者參與企業市場化降杠桿。完善個人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依法建立合格個人投資者識別風險和自擔風險的信用承諾制度,防止不合格個人投資者投資降杠桿相關金融產品和超出能力承擔風險。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降杠桿 市場化 兼并重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