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混改流程、界定審批權限邊界,國資委在總結中央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的基礎上,于2019年11月8日正式公布《中央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以下簡稱《操作指引》)。
據了解,中央企業所屬各級子企業通過產權轉讓、增資擴股、首發上市(IPO)、上市公司資產重組等方式,引入非公有資本、集體資本實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等相關工作的,均參考該《操作指引》。
國務院國資委有關負責人表示,《操作指引》的出臺,為中央企業開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提供了系統的操作指南,有利于中央企業規范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流程,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內涵,以“混資本”促進“改機制”,切實提高中央企業競爭力、創新力、控制力、影響力和抗風險能力,夯實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微觀基礎。
根據《操作指引》,中央企業所屬各級子企業實施混合所有制改革,一般應履行以下基本操作流程:可行性研究、制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履行決策審批程序、開展審計評估、引進非公有資本投資者、推進企業運營機制改革。以新設企業、對外投資并購、投資入股等方式實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履行中央企業投資管理有關程序。
具體來看,在“混資本”方面,《操作指引》指出,擬混改企業主要通過產權市場、股票市場等市場化平臺引進非公有資本投資者,以公開、公平、公正的方式進行;通過產權市場引進非公有資本投資者,主要方式包括增資擴股和轉讓部分國有股權。通過股票市場引進非公有資本投資者,主要方式包括首發上市(IPO)和上市公司股份轉讓、發行證券、資產重組等。其中,符合國家戰略、擁有關鍵核心技術、科技創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術開展生產經營、具有穩定商業模式、市場認可度高、社會形象良好、具有較強成長性的企業,可積極申請在科創板上市。
《操作指引》強調,中央企業通過市場平臺引進非公有資本投資者過程中,要注重保障各類社會資本平等參與權利,對擬參與方的條件要求不得有明確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原則的內容。
而在“改機制”方面,《操作指引》主要聚焦在混合所有制企業公司治理和管控方式、三項制度改革以及激勵約束機制三方面。
其中,在中央企業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面,《指引》提出,中小市值上市公司及科技創新型上市公司,首次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授予的權益數量占公司股本總額的比重,最高可以由1%上浮至3%。上市公司兩個完整會計年度內累計授予的權益數量一般在公司總股本的3%以內,公司重大戰略轉型等特殊需要的可以適當放寬至總股本的5%以內。股權激勵對象實際獲得的收益不再設置調控上限。
除上述內容外,《操作指引》還著重對混合所有制改革相關的財稅支持政策、土地處置政策進行了說明。
國務院國資委研究中心研究員周麗莎表示,整體上看,《操作指引》既強調了混合所有制改革“混”的部分,又在“改機制”等環節給出明晰的操作細則,預計下一階段的央企混改將更加高效且規范。
來源:證券日報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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