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在國有獨資集團公司實行產權主體多元化后,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才有了真正存在的意義。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積極混合所有制經濟”。2016年12月,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指出,“混合所有制是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突破口”。發展混合所有制就是讓國有企業開放股權,實現由國有資本與非國有資本共融的股權多元化,而且這種股權多元化可以選擇在二級及以下法人企業,但更有意義的則是在集團公司層面上實現股權多元化。在這種情況下,混合產權國有企業中的國有股權必須要有明確的持股者,這個持股者就是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混合產權國有企業可分為兩種部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我們可以將上市公司中的國有股權由國有資本運營公司持有,非上市公司中的國有股權由國有資本投資公司持有。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的職責就是監測混合產權國有企業的經營狀況;研究國有產權在混合所有制中的配置,向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提出進入或退出的方案,經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批準后在公開資本市場或產權交易市場中采取適當的操作方式來實現。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通過國有產權在混合產權國有企業中的進入或退出來實現國有資本布局和結構的調整,進而實現國有企業或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調整。因此,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才是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存在的前提及意義所在,這樣的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才符合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要求的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
(文章摘自2017年8月28日《經濟觀察報》)
(作者系國務院國資委研究中心研究員)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國有資產監管機構 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