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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混改資訊
2020-12-30
1984年《中共中央關于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使國企改革進入大眾視野。近年來,隨著《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關于國有企業功能界定與分類的指導意見》等系列政策文件的出臺及實施,國企混改進一步提速,越來越多的民營企業開始參與到國企混改中。但由于國有企業特殊性質及自身歷史原因等因素,使得國有企業混改相較一般企業的收并購交易更為復雜,其中以員工關系處理尤甚。本文結合所參與的國有企業混改項目,就該類項目中涉及的員工安置及特殊員工勞動關系處理進行梳理分析。
一、 員工安置
員工安置問題是國企混改中重要且不可回避的問題之一,如員工安置問題不能妥善解決,將影響整個項目進度和收購方日后的正常經營,更有甚者可能對社會穩定造成不利影響。
國有企業改革初期,買斷工齡是較為常見的員工安置方法,即結合員工的工作年限、薪資水平、崗位職責等情形,由企業向員工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額的貨幣,解除企業與員工的勞動關系,將員工推向社會。但根據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于1999年頒發的《關于出售國有小型企業中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規定,“出售企業的全部職工原則上由購買者負責妥善安置。不得借出售企業之機,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對職工“買斷工齡”或為職工辦理提前退休,把職工推向社會”。因此,買斷工齡已經成為特殊歷史時期的特殊手段,不再被主管部門所認可。
以收購國有企業股權的交易模式為例,多數情況下標的國有企業僅在股東層面發生變動,而其主體存續情況并不會受到交易影響。根據《勞動合同法》(2012年修訂)第40條第3款等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股東變化作為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從而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因此,此種交易模式下,國有企業員工的勞動關系通常不會受到交易影響,標的國有企業不得單方解除與員工的勞動關系,否則應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2017年11月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主要適用《勞動合同法》及《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2017年11月失效)的規定,但《勞動合同法》與《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等歷史規定在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和某些特殊情況下的處理方式存在一定差異。雖然諸如上海市高院發布的《關于使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認為經濟補償金應分段計算,但鑒于實踐中尚未形成統一口徑。因此,建議在處理此類問題時可參考其他省市的規定并結合個案實際情況進行處理。
此外,國有企業員工通常會存在一定的同崗位超配、生產效率不高等歷史遺留問題,如何在交易完成后盡快提升員工的生產管理效率和對收購方企業文化的認可及國有企業生產方式的轉型是收購方需特別關注的問題。
二、 特殊員工的勞動關系處理
國有企業因設立、存續時間較長,會存在諸如工傷、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內部退養等不同類型的特殊員工,建議在盡調時通過訪談高管、員工,審閱勞動合同、員工名冊、工資社保及其他費用支付憑證,并結合財務盡調信息等內容,對國有企業特殊員工的類型進行充分梳理。
1、 工傷員工
根據《勞動合同法》及《工傷保險條例》(2010年修訂)規定,員工在本單位患職業性或因工負傷并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或對該類員工進行經濟性裁員。
對于工傷員工,鑒定為1至4級傷殘的,需保留勞動關系,員工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按月支付)、退休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養老保險待遇;鑒定為5至6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支付工資。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放傷殘津貼。工傷員工可主動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參照用人單位所在地規定;鑒定為7至10級傷殘的,員工享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合同期滿或員工主動要求解除合同的,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參照用人單位所在地規定。
2、 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員工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對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員工,在規定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或進行經濟性裁員。在規定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也不能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3、 內部退養員工
根據《國有企業富余職工安置規定》(1993年頒發)第9條規定,距退休年齡不到5年的員工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準,可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用人單位發給生活費,并按照規定繳納養老保險。
此外,對于國有企業已經內部退養的員工,需要鑒別該類員工是否符合內部退養的法定條件,并對不符合條件的員工,經協商不愿到崗工作的,國有企業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三、 特殊人員費用負擔問題
國有企業因為其設立之初承擔了較多的公共職能,其歷史員工情況也相對復雜。收購方應對標的國有企業所承擔的歷史員工費用進行梳理,并對交易完成后該部分的費用支出及來源進行確認,避免日后因此類費用的承擔問題引發不必要的爭議或糾紛。
1、 退休員工費用
基于歷史習慣或所在地特殊規定,部分國有企業會承擔諸如退休員工慰問費、保險費用等退休員工費用。如2019年1月1日前,重慶市的用人單位需為退休人員繳納費率為1.5%的大額醫保費。如果企業歷史退休員工較多,該部分費用金額將十分“可觀”。故收購方在進行交易前,需務必關注標的國有企業承擔的退休員工費用,特別是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一些特殊規定。
2、 享受離休待遇老干部人員費用
享受離休待遇老干部即通常我們所說的離休干部,具體而言是指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軍隊的,在解放區參加革命工作并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在敵占區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人員�;蛟跂|北和個別老解放區,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因離休干部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貢獻巨大,故我國對離休干部也有特殊政策照顧和各類補貼或津貼。因部分補貼和津貼并未納入社會統籌,該部分費用則可能由離休干部所在的原單位負擔。
根據財政部頒發的《關于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2009年)規定,企業重組過程中涉及離退休人員和內退人員有關費用,應按照“人隨資產、業務走”的原則,由承繼重組前企業相關資產及業務的企業承擔。對符合重組企業所在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經批準可以從重組前企業凈資產中預提,預提年限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發布的《中國人壽保險業務經驗生命表》計算。同樣以重慶市為例,根據《關于建立和完善我市離休干部離休費保障機制、醫藥費保障機制和財政支持機制的實施意見》,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企業,其離休干部的離休費(含今后國家和重慶市調整增加的離休費和各種津貼)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統籌基金中優先按時支付;離休干部單獨統籌醫藥費,除特殊情況外,由離休干部所在單位足額繳納。根據《中共重慶市委老干部局關于進一步落實好改制企業離休干部生活待遇有關問題請示的通知》規定,改制企業需就以下離休干部相關費用進行預提:未納入社會統籌的政策性津補貼費;醫療費;專項經費;離休干部配偶、遺屬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等自行負擔和計提。
此外,在測算離休干部費用時,應同時對標的國有企業性質予以關注,如某些地區對一些經營不善的特困企業會有政策扶持,由國家財政承擔離休干部的部分費用。對該部分由財政負擔的員工費用在日后如何處理也應予以關注。
3、 軍隊轉業干部費用
軍隊轉業干部,是指退出現役作轉業安置的軍官和文職干部。已退休軍隊轉業干部也可能存在部分費用需原單位負擔的情況,諸如生活費和醫療補助等費用,這部分費用也需收購方在交易開始前予以準確測算并形成費用承擔解決方案。
綜上所述,在國企混改中,對于國有企業員工關系的處理應在系統全面的盡職調查基礎上,結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企業的自身情況予以梳理分析,并就相關問題在混改正式談判初期形成可行的解決方案供混改參與各方進行研判,以避免耽擱項目推進以及后續的正常生產經營。
來源:網絡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