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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混改資訊
2020-11-20
一、投資者的選擇動機
戰略投資者的選擇是國企混改當中的一個非常關鍵的環節,而在現實當中其重要性往往容易被忽視。2015年中央出臺《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強調推進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此后又出臺《關于鼓勵和規范國有企業投資項目引入非國有資本的指導意見》將引入戰略投資者作為國企混改的重要路徑。
戰略投資者不同于財務投資者,其投資的目的除了獲取財務回報以外,還有其戰略投資的目的。
引入戰略投資者,企業不僅可以獲取資金上的支持,也能獲得投資者在公司管理或技術方面的支持,由于戰投同公司之間一般屬同一行業或相近行業,或是產業鏈上下游關系,在企業發展上有密切聯系,因此引入戰投有利于雙方在技術和產品上的互補和協同發展。
例如云南白藥混改,在控股集團層面引入戰略投資者:新華都的主業為零售業,是福建區域最大的商業上市公司之一,云南白藥可以借助新華都商超渠道拓展白藥控股及云南白藥旗下日化產品和保健產品的銷售渠道。江蘇魚躍是中國醫療影像和家用醫療領域的龍頭民營企業,其市場化的基因和豐富的市場化經驗,將有助于白藥控股建立市場化導向的公司治理和決策機制。
一般來說,戰略投資者的選擇應考慮上級部門的要求,也應考慮未來戰略合作意向、中長期持股意愿和投資者對公司治理的參與意愿等因素。
(一)上級部門的要求
考慮戰略投資者應考慮上級部門的要求。在引入戰略投資者之前上級企業往往會根據地區發展要求出臺政策文件規定目標企業引入戰略投資者的大致范圍和數量,目標企業需要在充分理解上級要求的情況下進行篩選,一方面可以縮小范圍、提高效率,另一方面可以減小方案審批不通過的風險。
(二)未來戰略合作意向
考慮戰略投資者未來戰略合作意向,投資者應具有較好的品牌和聲譽,具有較強的資金實力和市場影響力、業務具有互補性,能提供更多的綜合資源上的支持,雙方有較多的業務合作機會,并且投資者應認同企業文化,以助于擴展深層次的業務合作空間。
(三)中長期持股意愿
考慮戰略投資者中長期持股意愿,應主要立足于中長期合作意愿,不宜單純著眼于短期財務回報;對于被投資企業中長期戰略方向及實施安排應該需要具備充分的認同,并且有能力并有意愿參與并推動被投資企業中長期戰略規劃的實施,具備長遠投資的戰略眼光。
(四)對公司治理的參與意愿
考慮戰略投資者公司治理的參與意愿,應具有自身優秀的公司治理文化和管理效率,具備優秀的市場化基因,有意愿參與并促進被投資企業治理的進一步優化,并且充分尊重并理解被投資企業的治理文化、規范管理要求。
二、戰略投資者的類型
戰略投資者的選擇可考慮大型央企、保險機構、銀行、民企、私募基金等。
(一)大型央企
考慮大型央企的優勢是在戰略合作、業務合作方面具備較大的空間,對國有/國有控股企業運作有充分的理解;劣勢是自身國有企業文化與被混改國企較為接近,對公司治理優化可能有局限。
(二)保險機構
考慮保險機構的優勢是保險機構作為中長期戰略投資者,資金實力雄厚,投資風格穩健,股權投資理念優秀,對公司治理有積極意義;劣勢是戰略及業務層面的合作協同效應相對有限、財務支持為主。
(三)銀行
考慮銀行的優勢是能夠給未來發展提供全方面的財務支持、自身治理規范,能夠在公司治理方面產生積極作用;劣勢是更多帶著固定收益投資的思維,在中長期股權投資方面存疑。
(四)民企
考慮民企的優勢是民企在戰略合作、業務合作方面具備良好空間、具備長期投資屬性;劣勢是財務實力方面略遜色于其他幾類潛在投資者。
(五)私募基金
考慮私募基金的優勢是具有較好的資金實力和優秀的股權投資思維;劣勢是戰略合作及經營管理方面貢獻較為有限,并且私募基金一般對財務回報要求較高,中長期持股意愿不明確。
三、其他需要考慮的問題
問題一:引入單一投資者還是多個投資者
若引入單一投資者,由于各類型投資者風格各異,優勢及局限性也各不相同,很難達到多方面的最優及平衡;
若考慮引入兩類或以上不同類型的投資者,在未來戰略協同、資金支持、公司治理優化方面都會產生更為理想的效果;同時引入不同類別的投資者,在外部投資者協調方面雖然可能增加工作量,但充分利用外部投資者之間相互風格的差異達成一種制衡與平衡將會是最為有利的局面。
問題二:戰略投資者持股比例如何分配
持股比例意味著股東對企業的控制權。戰略投資者持股比例過大易產生國有資本喪失對企業控制的風險,尤其對于關系到國計民生等重大領域的國企是十分危險的;持股比例過小不利于激發戰略投資者參與改革的積極性,也無法借鑒其公司治理模式。
在政策支持的背景下,諸多央企以及地方國企已經開始啟動混改,并且引入戰略投資者,中國聯通、云南白藥等企業選擇了大比例出讓股權,引入具有實質影響力的戰略投資者,實現真正意義的混改。
問題三:董事會席位如何分配
根據引入投資者的數量,董事會席位應該相對均衡分配,保持外部投資者之間話語權的相對平衡,便于統籌協調,若考慮其中一家外部投資者為主,其他為輔的模式,則為主的投資者可以在持股比例和董事會席位方面適當傾斜,這種模式下對于主要投資者的選擇和把關以及未來溝通方面需要更為關注;若現有席位數量不足,或者投資者數量較多不便于分配,則可以考慮增設董事會席位。
來源:華夏資本聯盟搜狐號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