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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4
3. 問:《辦法》所規范的“境外投資”內涵是什么?
答:根據《辦法》第三條規定,境外投資是指國有企業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通過新設、并購、合營、參股及其他方式,取得企業法人和非法人項目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權益的行為。企業境外投資按取得方式區分,包括新設、并購、合營和參股等,其中新設和并購多為中方獨資或控股;按投資對象法律形式區分,包括境外企業法人和非法人項目,其中非法人項目主要指物業管理、工程承包、基金等;按投資權益類型區分,包括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等,其中非法人項目的權益通常體現為控制權或者經營管理權。
基于管理成本效益原則,未從事具體生產經營、投資、管理活動的境外投資企業(項目),常見的如境內企業設在境外便于聯絡的代表處、辦事處等,不執行本辦法。
4. 問:《辦法》如何界定相關主體的境外投資財務管理職責?
答:《辦法》在界定直接開展境外投資的國有企業(以下稱“投資方”)、國有企業集團公司和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財務管理職責時,遵循“分級負責、權責對等、自主決策、放管結合”十六字原則。
分級負責、權責對等。一是財政部負責制定統一的境外投資財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財政部和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分別負責組織中央和地方國有企業實施相關制度。二是國有企業集團公司對全集團境外投資履行財務管理職責,包括制定本集團境外投資財務制度,督促所屬企業加強財務管理,建立健全內部審計監督制度,匯總形成集團年度境外投資財務情況和績效評價報告,對導致境外投資損失的責任人員進行追責等。三是投資方對本企業境外投資企業(項目)履行相應管理職責,重點關注財務可行性、重大方案涉及的財務收益和風險、財務負責人人選、績效評價等財務問題。
自主決策、放管結合。創新財政管理方式,不新設任何形式的行政審批,完全由企業自主決策。在“放”的同時,財政部門通過匯總本級國有企業境外投資年度財務情況,分析監測境外投資財務運行狀況,為同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評估“走出去”政策實施效果、制定完善相關政策、進行國有資本注資等提供重要參考。
5. 問:傳統財務制度一般僅涉及事中和事后管理,而《辦法》專章對境外投資事前決策的財務管理提出了要求。請問這是出于何考慮?
答:調研發現,事前決策不科學、不履行必要程序是造成投資失利的重要原因。特別是部分企業管理層對財務可行性論證和財務風險預判重視不足,個別企業甚至在財務部門提出反對意見的情況下仍決定開展境外投資。如果財務不能在前期決策發揮應有作用,事中和事后財務管理得再好,也只能是亡羊補牢,效果有限。為此,《辦法》專就以下幾方面作出規定。
一是要求企業在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財務總監、首席財務官)等領導班子成員中確定一名主管境外投資財務工作的負責人,確保決策層有專人承擔財務管理職責。
二是以并購、合營、參股方式投資境外目標企業(項目),投資方要組建包括行業、財務、稅收、法律、國際政治等領域專家在內的團隊,或者委托具有能力并與委托方無利害關系的中介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形成書面報告。其中,財務盡職調查重點關注目標企業(項目)所在國的宏觀經濟風險和目標自身的財務風險。
三是要求企業組織內部團隊或者委托具有能力并與委托方無利害關系的外部機構對境外投資開展財務可行性研究。結合投資方自身的發展戰略和財務戰略,對關鍵商品價格、利率、匯率、稅率等因素變動影響境外投資企業(項目)盈利情況進行敏感性分析,評估相關財務風險,并提出應對方案。對投資規模較大或者對企業發展戰略具有重要意義的境外投資,要求企業分別組織開展內部和外部財務可行性研究,承擔可研的團隊和機構要獨立出具書面報告,如果內部和外部可研結果不一致,企業應慎重決策。
6. 問:《辦法》在境外投資日常運營上與境內財務管理有何不同的要求?
答:《辦法》對境外投資企業(項目)的預算管理、資金管控、成本費用管理、利潤分配、信息管理等方面的規定,與現行財務制度對境內企業的要求基本相同。在此基礎上,《辦法》針對境外投資的運營特點,提出了以下財務管理要求:
一是投資方要在境外法律允許的治理框架內,對境外投資企業(項目)重大財務事項實施管理。重大財務事項包括合并、分立、終止、清算,資本變更,重大融資,對外投資、對外擔保,重大資產處置,重大資產損失,利潤分配,從事金融產品交易等高風險業務,重大稅務事項等。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推薦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