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有大量離退休人員,由于歷史遺留的原因這部分人員的管理及費用主要由企業自行承擔,而非由社保中心承擔。隨著離退休人員年齡漸增,這部分負擔確實很重。業績好的企業尚可以負擔,但業績差的企業往往難以負擔,導致經營業績惡化。
早在1999年《中共中央關于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就提到,需逐步推進國有企業的社會保障社會化管理,最終實現退休人員與原企業相分離,養老金由社會服務機構發放,人員由社區管理。當然,即便是移交社會化管理,國有企業仍然需要支付一定的費用。實踐中,混改后各方資本均不希望國有企業繼續承擔各類的非企業職能,因此項目組需結合企業與當地服務機構溝通的報價,測算好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移交的成本,在條件合適的前提下,優先選擇把離退休人員的管理移交給社保中心。
(六) 混改建立員工持股計劃的合規性
目前的混改政策最大的特點是明確規定了混改中建立員工持股計劃的細節。由于在上一輪國企員工持股改革中出現了較多問題,主管單位對于建立員工持股計劃的方案是比較謹慎的。這幾年筆者接觸過的幾個國企項目中,無論是申報IPO還是掛牌新三板,均不乏申請員工持股計劃,但獲批者寥寥。2016年8月《關于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的意見》對混改后員工持股比例做出了非常清晰的約束,可作為此輪混改中申請建立員工持股計劃的參考,主要的規定大致為:
1. 參與持股人員應為在關鍵崗位工作并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持續發展有直接或較大影響的科研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和業務骨干,且與本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
2. 持股員工可以個人名義直接持股,也可通過公司制企業、合伙制企業、資產管理計劃等持股平臺持有股權;
3. 混改后員工持股總量原則上不高于公司總股本30%;
4. 單一員工持股比例原則上不高于公司總股本的1%。企業可采取適當方式預留部分股權,用于新引進人才;
5. 實施員工持股后,應保證國有股東控股地位,且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總股本的34%。
(文章摘自2017年6月22日《小兵研究》)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國企混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