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股東 | 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應履行的程序及應注意的事項
日期:2017-01-06/ 來源:華諾信誠 / 分享:
市場精選 目前,不少上市公司國有股東(以下簡稱“國有股東”)通過協議轉讓的方式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來達到特定目的,據筆者的不全完統計,今年以來,已有沱牌、百花村、國通、安徽水利、上海物貿等近8家上市公司發布了關于國有股東擬協議轉讓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為了防止國有股東在轉讓上市公司股份過程中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務院國資委”)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出臺了《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轉讓辦法》”)、《國有單位受讓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受讓辦法》”),以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東標識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標識管理辦法》”)三個政策性文件。
應履行的程序
(1) 公司內部決策
國有股東需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如董事會決議、股東會決議(如有)等。
(2) 上報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申請同意的批復
國有股東按照規定書面報告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省國資委)。同時需提交如下材料:
1. 國有股東擬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內部決策文件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2. 擬公開發布的股份協議轉讓信息內容;
3.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3) 通知上市公司
國有股東將擬協議轉讓股份的信息書面通知上市公司。
(4) 提示性公告
上市公司依法公開披露國有股東所通知的信息,向社會公眾進行提示性公告。
(5) 將省國資委的同意批復通知上市公司
國有股東經省國資委批復同意后,將同意的批復書面通知上市公司。
(6) 發布公開征集受讓方公告(披露擬協議轉讓股份初步信息)
上市公司依法公開披露國有股東擬協議轉讓所持股份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 擬轉讓股份數量及所涉及的上市公司名稱及基本情況;
2. 擬受讓方應當具備的資格條件;
3. 擬受讓方遞交受讓申請的截止日期。
(7) 公開征集受讓方后進行論證篩選并發布公告
國有股東收到擬受讓方提交的受讓申請及受讓方案后,應當對受讓方案進行充分的研究論證,并在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的基礎上擇優選取受讓方。選擇完畢后,發布公開征集受讓方結果公告。
(8) 核查擬受讓方在受讓本次股份后是否取得實際控制權
若擬受讓人在受讓國有股東所持股份后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權的,受讓方應為法人,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 受讓方或其實際控制人設立三年以上,最近兩年連續盈利且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2. 具有明晰的經營發展戰略;
3. 具有促進上市公司持續發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能力。
(9) 確定本次股份轉讓價格
股份轉讓價格應當以股份轉讓信息公告日(經批準不須公開股份轉讓信息的,以股份轉讓協議簽署日為準,下同)前30個交易日的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算術平均值為基礎確定;確需折價的,其最低價格不得低于該算術平均值的90%。
(10) 簽訂股份轉讓協議
國有股東與篩選出的受讓方簽訂股份轉讓協議。
(11) 發布權益變動報告同時將相關書面材料上報國務院國資委
股份轉讓協議簽訂完畢后,國有股東根據股份變動情況公布權益變動報告書,同時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國務院國資委)審核批準。
(12) 股價的支付
受讓方以現金支付股份轉讓價款的,國有股東應在股份轉讓協議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收取不低于轉讓收入30%的保證金,其余價款應在股份過戶前全部結清。
(13) 辦理過戶手續及變更公司章程
將取得的國務院國資委關于國有股東轉讓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批復文件和全部轉讓款支付憑證向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工商管理部門提供,上市公司辦理股份過戶手續和公司章程變更。
(14) 發布實際控制人變更公告(如有)
若股份的轉讓導致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則還需發布實際控制人變更公告。
應注意的事項
(1) 國有股東應自查擬轉讓股份是否具有鎖定期(關于鎖定期,筆者在此僅討論國有股東擬轉讓的股份是否為此前12個月內收購上市公司所取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98條規定“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后的12個月內不得轉讓。”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74條規定“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在收購完成后12個月內不得轉讓。收購人在被收購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轉讓不受前述 12個月的限制,但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六章的規定。”據此可知,若國有股東擬轉讓的股份為此前12個月收購上市公司所取得股份,應核實是否適用12個月的鎖定期。遺憾的是《證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并未對“上市公司收購”進行定義或給出鎖定期12個月的適用情況。根據《中國證監會上市部關于上市公司監管法律法規常見問題與解答修訂匯編》規定:“對于投資者收購上市公司股份成為第一大股東但持股比例低于30%的,也應當遵守《證券法》第98條、《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74條有關股份鎖定期的規定”。據此可知,國有股東若存在如下情形,則應適用12個月的鎖定期:1. 此前12個月內,國有股東收購上市公司股份且收購比例超過30%。2. 此前12個月內,國有股東收購上市的股份雖然未達到30%,但是收購完成后,該國有股東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但是問題在于,通過仔細研讀《中國證監會上市部關于上市公司監管法律法規常見問題與解答修訂匯編》中的措辭,不難發現證監會也只是明確投資者收購上市公司股份成為第一大股東但持股比例低于30%的,應當遵守12個月的鎖定期。如此說來,投資者收購上市公司股份成為第二大股東(與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相差甚微,如0.5%)且持股比例低于30%的是否適用該鎖定期?筆者認為,證監會規定12個月的鎖定期目的在于穩定上市公司控制權。因此,國有股東除了說明持股情況,還應從如下幾個方面闡述對上市公司有無控制權:1. 投資者是否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東;2. 投資者是否可以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30%;3. 投資者是否通過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選任;4. 投資者依其可實際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是否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2) 股份定價問題股份原則性定價為:以股份轉讓信息公告日前30個交易日的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算術平均值為基礎,最低不得低于算術平均值90%。但是也有例外情形:1. 若國有股東擬轉讓股份后全部回購上市公司主業資產的,股份轉讓價格可由國有股東根據中介機構出具的該上市公司股票價格的合理估值結果確定;2. 國有股東實施國有資源整合或資產重組,在內部進行協議轉讓的,股份轉讓價格應當根據上市公司股票的每股凈資產值、凈資產收益率、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合理確定。
(3) 國有股東是否對上市公司具有控制權1.若國有股東對上市公司具有控制權,實施協議轉讓后失去控制權的,國有股東協議轉讓應由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2.若國有股東對上市公司具有控制權,實施協議轉讓后失去控制權的,應當聘請財務顧問。
(4) 關注受讓方主體性質若受讓方為國有企業的,則應關注其相關決策及批準程序、是否需聘請財務顧問等。
(文章摘自2016年9月20號《國浩律師事務所 孫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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