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掛牌規則第115問:涉及土地使用權和探礦權、采礦權等轉讓事項的審批是如何進行的?
日期:2015-04-21/ 來源:華諾信誠 / 分享: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轉讓企業國有產權涉及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和由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另行辦理相關手續。
(一)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報批手續
1.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必須權屬合法、無爭議,并已辦理土地登記,企業持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尚未登記的,企業應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權屬審核,取得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土地權屬證明。
2.國有企業轉讓土地使用權,除保留劃撥用地方式外,必須經有資質的土地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由轉讓方擬訂土地使用權轉讓方案,評估結果和轉讓方案必須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確認和審批,報批時還應同時提交國資監管機構企業產權轉讓行為批準文件、土地使用權證書或土地權屬證明以及其他有關材料。
3.轉讓企業國有產權涉及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應當將擬轉讓的企業國有產權(包括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在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競價轉讓,特別事項經省級以上國資監管機構批準可以協議轉讓: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成交后,轉讓、受讓雙方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
(二)探礦權、采礦權轉讓報批手續
1.轉讓的探礦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自頒發勘查許可證之日起滿2年,或者在勘查作業區內發現可供進一步勘查或者開采的礦產資源;(2)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3)探礦權屬無爭議;(4)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繳納探礦權使用費,探礦權價款;(5)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2.轉讓采礦權,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礦山企業投入采礦生產滿1年;(2)采礦權屬無爭議;(3)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繳納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4)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3.國有企業探礦權、采礦權轉讓必須進行評估。評估須由具有探礦權、采礦權評估資質的機構完成,評估報告由政府土地礦產管理部門核準或備案。屬于企業國有資產范圍的探礦權、采礦權評估還需國資監管機構核準或備案。
4.國有企業探礦權、采礦權轉讓,須經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依法批準。
報批時應當向審批管理機關提交以下資料:(1)轉讓申請書;(2)轉讓人與受讓人簽訂的轉讓合同;(3)受讓人資質條件的證明文件;(4)轉讓人具備轉讓條件的證明;(5)礦產資源勘查或者開采情況的報告;(6)審批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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